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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瞪羚企业评价补充有关佐证材料的通知
来源: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9-12-20 05:00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数量与质量并重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瞪羚企业评价审查工作,提升瞪羚企业评价质量,现将瞪羚企业评价需要补充提交的有关佐证材料明确如下:

  1.企业纳税时报送给税务部门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查账征收企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B100000》(核定征收企业),如果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更正申报信息的,需提供截至评价申报日的最后一次有效申报信息。

  2. 查账征收企业还需要提供随主表附报的《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或《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

  上述各表中数据须与企业纳税时报送给税务部门的各表数据一致,否则按弄虚作假处理。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