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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21年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干部人事处 发布时间:2021-09-30 13:57

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1年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5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1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1〕489号)要求,结合我市自然科学系列专业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情况,现将开展2021年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业领域和评审层级

本专业是指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相关领域的专业。评审专业级别为高级(研究员、副研究员)和中级(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本专业评委会全称“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评价标准

2021年本专业职称评审有关标准条件,依照《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5号)所公布的《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详见附件)执行。非公政策直接申报的报评人员按照《评价标准》中非破格晋升条件参加评审,且不受学历和资历限制。

三、申报要求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中在职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以及港澳台和外籍人才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本专业对应等级职称。

(二)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及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得申报。

(三)申报本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经用人单位公示,由各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申报。

(四)未获得过职称等级(含认定)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4号,以下简称《民营企业职称工作》)要求,直接申报相应等级任职资格。

四、评审方式

2021年本专业职称评审方式为专家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组织开展,其中正高级申报人员需参加现场答辩面试。

五、通过比例

评审通过率不设比例限制,按照标准对参评人员的业绩水平进行评价。

六、材料要求

申报人员通过职称评审系统申报,提交至“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将采取网上审核方式进行评审,各呈报单位原则上不再向评委会报送纸质材料。网上填报材料,除执行系统标准外,请符合以下要求:

(一)个人要件电子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已取得的最高级别职称证书、劳动(聘用、劳务)合同(协议)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复印件的扫描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本人业绩综述,以及论文、著作、专利、案例、业绩证明函、奖励证书等能够证明本人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的业绩材料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复印件的扫描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如原件较多,可拆分成多个附件上传;如无法上传,可将上述材料的纸质版原件及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报送至评委会,评审通过后,原件将退回)。

(二)单位要件电子材料(由申报人上传“其它材料”附件中)

1.各呈报单位需开具《委托评审函》和本单位《报评人员名册》(彩色扫描件,加盖相关部门印章)。

2.各用人单位需出具工作单位情况介绍1份,内容包含所在单位基本信息、人员结构、研发方向、效益规模等情况(彩色扫描件,加盖相关部门印章)。

凡以上材料出现缺少公章、不签名、填写要素不全等不按规定填写问题,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报和传送的,一律不予接收评审。

七、时间安排

本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1.2021年11月30日,截止网上审核工作。

2.2021年12月20日前,完成评审专家系统随机抽取工作。

3.2021年12月31日前,召开评审会议。

4.2022年1月7日前,将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5.2022年1月14日前,向市人社局提交评审报告。

6.2022年3月31日后,网上可查询或下载电子职称证书。

八、评审机构联系方式

职称评审系统使用咨询电话:022-58832812

日常工作部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干部人事处

工作地址(材料接收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1号楼111室

联系人:樊少杰   022-58832812、18522190199

信息公开方式: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kxjs.tj.gov.cn)


附件:1.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2.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