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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科区〔2021〕126号
来源:区域创新处 发布时间:2021-11-24 15:29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21〕9号),规范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大学科技园能力,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21〕9号),规范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大学科技园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高校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和经济融通发展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教委负责对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校和所在区在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中发挥“双主体”作用。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 天津市大学科技园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是高校成果转化“首站”、区域创新创业“核心孵化园”和新兴产业“策源地”。

第五条 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资源集成功能,通过搭建高水平创新网络与平台,促进高校创新资源开放共享,聚集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多元创新要素,推动科技、教育、经济的融通创新发展。

第六条 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功能,通过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市场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对接,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

第七条 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创业孵化功能,通过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完善多元创业孵化服务,打造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培育科技型创业群体。

第八条 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人才培养功能,通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育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新创业后备力量,引领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

第九条 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要发挥促进开放协同发展功能,通过加强与所在区政府、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的交流合作,整合创新资源,服务产业集群发展,培育区域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条 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管理。申请认定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高校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二)以高校为主导,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主体;原则上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80%以上。

(三)在高校校园所在区,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设或整合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或成果转化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

(四)园内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其中15%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五)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专业化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六)应配备自有或合作的孵化资金,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机构入驻,或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融资平台,至少有2个以上成功的投资服务案例。

(七)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八)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为大学生创业实习提供场地、资金、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九)举办多元化的活动,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十)纳入高校和所在区发展规划,已建立与所在区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孵企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内。

(二)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三)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年。

(四)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五)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教委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适时组织开展天津市大学科技园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拟申请认定天津市大学科技园须满足本办法第三章的认定条件,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

(二)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

(三)依托高校对大学科技园支持政策和制度文件;

(四)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天津市大学科技园,由依托高校向市科技局和市教委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相关材料,其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合法。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教委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五章 绩效评价内容与程序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教委加强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考核激励力度,提升发展水平和质量,每年组织专家对天津市大学科技园现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教委研究制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重点评价大学科技园的场地、基础设施状况,评估期内基础条件建设情况;运营机构的管理架构和管理团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情况,开展的主要工作与成效,运营机构的股权结构,评估期内税收等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期内依托高校、股权结构、发展规划等事项的重大变更情况。

(二)资源聚集。重点评价大学科技园依托高校具备的优势创新资源及科技成果源头供给情况,依托高校对大学科技园的支持政策及落实情况,对大学科技园的投入情况;依托高校创新资源整合机制和开放共享制度,构建线上资源整合平台,汇聚各类创新资源,面向大学科技园企业开展服务,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情况。

(三)成果转化。重点评价大学科技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设专业化服务团队、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加强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共享,完善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情况;在孵企业拥有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情况,在孵企业开展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与效果。

(四)创业孵化。重点评价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创业发展基本情况,建立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投融资等服务情况,公共服务提供情况,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建设与全流程服务情况,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创客培育情况;在孵企业创业发展基本情况,大学科技园推动在孵企业创业发展的作用和成效。

(五)人才培养。重点评价大学科技园在面向园区中小企业、创客团队及在校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提供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举办创新创业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情况;落实高校师生创新创业政策情况和成效,高校教职工、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优秀校友)、留学人员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在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情况。

(六)协同创新。重点评价大学科技园与区域产业集群的互动,推动新技术与区域产业融合、促进区域产业创新与转型升级情况;发挥依托高校相关学科优势,通过大学科技园资源整合、技术对接、联合研发、成果转化等服务手段,与区域产业集群加强互动情况;培育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推动新技术与区域产业融合、促进区域产业创新与转型升级情况;大学科技园之间、与专业服务机构、与其他创新创业资源的合作交流、资源共享等互动情况。

第十八条 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等次,市科技局、市教委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申请拨付资金,所需资金由市科技局部门预算统筹解决。评价为较差等级的天津市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后参加下一年度绩效评价,经评价仍不符合条件的,不再认定为天津市大学科技园。

第十九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标准:

(一)依据天津市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结果,对评价为优秀、良好等次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财政奖励资金支持。

(二)对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天津市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财政奖励资金。依据科技部、教育部定期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结果,对获评优秀、良好等次的本市国家大学科技园,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财政奖励资金支持。

(三)财政奖励资金须专项用于大学科技园建设运营发展。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各依托高校应对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弄虚作假虚报上述材料的,一经查实,不得参与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

第二十一条 已认定的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停止或无法正常运营的,由依托高校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市教委实地核查后,不符合条件的,不再认定为天津市大学科技园。

已认定的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由依托高校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市教委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的,不再认定为天津市大学科技园。

第二十二条 天津市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中涉嫌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全额追回已发放的财政奖励资金,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对于涉及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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