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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开展核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的通知
来源:科研院所服务处 发布时间:2022-01-14 11:09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和《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天津海关 市税务局印发关于核定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科院所〔2021〕16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组织开展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一)科研院所:是指经市或区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主要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发的事业单位,含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二)转制科研院所:是指在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天津市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25号),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三)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经市或区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由市科技局认定且在资格有效期内的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海河实验室等。

(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满足《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中附件1中规定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科研院所:《天津市科研院所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科研院所有关职责、机构、编制文件、章程等材料。

(二)转制科研院所:《天津市所属转制科研院所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科研院所转制政策文件(若转制科研院所已发生更名、隶属关系变更等情况,需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市科技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海河实验室等认定文件。

(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登记证书;资产证明(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人员名单及结构表;人员劳动合同等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详见附件《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申请材料清单》,并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三、工作要求

疫情防控期间,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实行不见面审批方式办理。申请单位请于2022年1月26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递交申报材料。方式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审签后通过EMS邮寄至市科技局科研院所服务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2-301);方式二:申报材料审签后扫描发至联系人邮箱。请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区属科研院所开展申报工作,做好申报材料收集、初审,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将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科研机构名单,函告天津海关等部门,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此次集中核定工作后,我局常年受理各类对象主体核定申请,随报随审。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未进行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单位,将无法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在免税资格核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市科技局科研院所服务处 董金勇

联系电话:022-58832869;邮箱:skjjysc@tj.gov.cn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