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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关于《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金融处 发布时间:2018-07-20 10:51

  一、政策修订背景、依据及制定过程

  《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金〔2015〕87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津科金〔2015〕1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5年8月和2015年10月施行以来,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吸引了一批本地天使投资人和投资机构投资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初创企业)。引导基金目前共参股8支子基金,子基金总规模37710万元,引导基金参股10200万元。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进一步吸引全国优秀投资人和投资团队来津发展,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向科技企业聚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5号)有关精神,市科委、市财政局对原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和合并,研究制定了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新的管理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于7月17日正式印发了《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5号),进一步推动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工作,优化投融资环境,促进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五章,共包括四十四条具体条款。第一部分总则,阐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及依据,明确了引导基金的经费安排、使用范围、运作原则和管理方式,规定了初创企业的条件。第二部分参股设立子基金,规定了子基金的设立条件和投资要求,明确了子基金申请者和管理机构的条件要求、管理流程、引导基金让利内容、子基金托管人的选择,规定了子基金禁止从事的业务等内容。第三部分直接投资,明确了直接投资的经费安排、使用方式和管理流程,规定了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限制。第四部分管理与监督,明确了市科委、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理事会的职责,明确了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和比例。第五部分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有效期及《管理办法》出台后,原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三、几个重要问题

  (一)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政策亮点

  1.在引导基金投资之日起的五年内,其他股东(出资人)有受让意愿的,引导基金可按照原始投资额转让给受让人。

  2.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承担亏损的依次顺序是子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其他出资人。

  3.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不超过30%的溢出收益部分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二)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设立要求

  子基金应当在天津市注册,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子基金及其撬动的社会资本对天津市初创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三倍。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原则上应在天津市注册;

  2.具有完善的天使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3.至少有3名具备两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2个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成功案例;

  4.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在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且满足相关部门对基金管理机构最低出资额度的相关要求;

  5.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申请流程

  在办法有效期内,受理申请时间为常年受理,市科委根据工作需要发布本批次受理截止通知。申请机构可下载申报书模板,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提交申报,引导基金受托机构将对申报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市科委择机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对申报基金开展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审议结果批复参股。

  (五)子基金和直接投资的投资对象要求

  初创企业在指我市注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天津市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并获得科技型企业认定资格;

  2.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4.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5.管理团队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良好的市场判断力和较高的行业理解力。

  (六)子基金和直接投资的投资额度要求

  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最高投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15%;对投资企业不控股。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直接投资额不高于200万元;且对跟投的直接投资项目,不高于商业天使投资额。

  四、新旧办法的主要差异

  1.原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部分内容有重叠,此次进行了合并。

  2.将引导基金的使用范围由“参股设立子基金、投资风险补贴、直接投资”修改为“参股设立子基金、直接投资、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3.将初创企业净资产最高额由“500万元”修改为“1000万元”。

  4.将每支子基金规模由“不低于1000万元”修改为“不低于3000万元”。

  5.将子基金组织形式由“公司制”修改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6.将“子基金应以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三倍的资金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修改为“子基金及其撬动的社会资本对天津市初创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三倍 ;其中子基金对天津市初创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两倍”。

  7.将子基金存续期由“3+2+2(投资期3年+回收期2年+最多延长2年)”修改为“7+1(存续期7年+最多延长1年)”。

  8.将子基金申请者为投资管理企业的,将其实收资本最低额由100万元修改为200万元。

  9.将子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地由“在本市注册”修改为“原则上应在天津市注册”。

  10.将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的出资额由“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修改为“不得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且满足相关部门对基金管理机构最低出资额度的相关要求”。

  11.将子基金对初创企业的最高投资额要求由“最高投资额200万元,对单一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10%”修改为“对单个企业最高投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15%”。

  12.进一步明确子基金在进入回收期后不再进行投资。

  13.进一步明确“其他基金出资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以减资方式退出其在子基金中的股权”。

  14.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明确直接投资回收的资金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由受托管理机构循环使用,并鼓励受托管理机构探索开展商业化跟投模式。

  15.为保障子基金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明确了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法为分年度提取,提取比例为引导基金实际参股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额度的1.5%—2%,年初按照1.5%提取,年度绩效考核良好及以上的可增加至2%;直接投资部分除提取管理费外,建立收益奖励机制,允许按照引导基金直投项目每批次整体收益的30%提取,奖励给受托管理机构。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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