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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域创新处 发布时间:2019-05-21 09:05

  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构建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市科技局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总则、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申报与管理、促进与发展、附则等五个部分。

  

  总则部分明确了孵化器内涵、主要功能、发展目标及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部分明确了综合型和专业型孵化器认定条件、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条件;申报与管理部分明确了申报程序、数据统计要求、重大事项变更程序等事项;促进与发展部分明确了考核评价管理、支持政策、孵化器发展方向等内容;附则部分对《办法》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进行了说明。

  

  三、对关键问题的解读

  

  (一)哪些机构可以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机构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1年以上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

  

  (二)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需具备哪些条件

  

  1.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集中,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2.孵化资金: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3.服务队伍: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4.在孵企业: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专业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在孵企业指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中小微企业,且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5.毕业企业:综合型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专业型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即符合毕业企业的标准:(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经评价入库的市级雏鹰企业或瞪羚企业;(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4)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6.专业型孵化器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三)如何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

  

  市科技局发布开展认定工作通知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按照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并提交至所属区科技局,各区科技局认真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确认为市级孵化器。

  

  (四)市级和国家级孵化器可获得哪些支持

  

  1.市级孵化器:市科技局定期对市级孵化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市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财政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孵化器发展。

  

  2.国家级孵化器:科技部定期对国家级孵化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公布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和D(不合格)四个等次。市科技局对考核评价为优秀和良好的我市国家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财政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孵化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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