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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关于核定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科研院所服务处 发布时间:2022-01-07 15:25

一、制定依据

制定《关于核定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津科院所〔2021〕16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主要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等指导性政策文件。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包括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和目的、适用对象、核定程序、免税进口商品范围、免税主体发生变更需重新审核的情形,以及对免税主体违规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三、适用对象

(一)科研院所

是指经市或区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主要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发的事业单位,以及含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二)转制科研院所

是指在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天津市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25号),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三)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是指经市或区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由市科技局认定且在资格有效期内的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海河实验室等。

(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是指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满足科技部规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四、核定程序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天津海关等部门核定上述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机构名单。市科技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天津海关等部门核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机构名单。

符合条件的上述机构名单核定结果均由市科技局函告天津海关,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并报送科技部。

五、免税进口范围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按照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上述机构免税进口商品范围,按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执行。

六、需重新审核的情形

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更名、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相关单位免税资格,并将核定结果函告天津海关,抄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并报送科技部。对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机构在函中注明停止享受日期。

七、有关惩戒措施

符合免税资格的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核定的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上述机构在免税资格核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科技局查实其不宜适用进口免税政策后,将有关情况函告天津海关,抄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自函告之日(含)起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以后,有关机构向海关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且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应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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