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科研院所免税资格认定
序号 | 填报要素 | 填报内容及要求 |
1 | 责任处室 | 科研院所服务处 |
2 | 设定依据 | 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80号);《市科委 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市国税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体〔2018〕55号)。 |
3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8:00。 |
4 | 许可时限 | 市科技局受理科研机构免税资格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7个工作日内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市属科研院所名单(公示期除外),函告天津海关,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通报相关单位。 |
5 | 申请条件 | 市属科研院所(以市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准)。 |
6 | 办理材料 | 1.《天津市属科研院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资格确认申请表》; 2.市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4.单位从事科研活动情况报告(1000字左右)。 |
7 | 表格上传 | 否 |
8 | 收费及依据 | 不收费 |
9 | 办理流程 | 1.市属科研院所提交免税资格申请 对照《市科委 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市国税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体〔2018〕55号),进行自我评价,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盖章后报送市科委。 2.免税资格确认 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单位免税资格进行审核、确认,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市属科研院所名单,函告天津海关,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通报相关单位。 |
10 | 相关依据 | 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80号);《市科委 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市国税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体〔2018〕55号)。 |
11 | 服务网址 | http://kxjs.tj.gov.cn/ |
12 | 办结成果 | 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市属科研院所名单,函告天津海关,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13 | 联系电话 | 022-58832928,022-58832869 |
14 | 电子邮箱 | skjjysc@tj.gov.cn |
15 | 办理地点 | 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2号楼301室市科技局科研院所服务处 |
地方转制科研院所免税资格认定
序号 | 填报要素 | 填报内容及要求 |
1 | 责任处室 | 科研院所服务处 |
2 | 设定依据 | 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80号);《市科委 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市国税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体〔2018〕55号)。 |
3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8:00。 |
4 | 许可时限 | 市科技局受理转制科研院所免税资格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将初核符合免税资格的转制科研院所名单,报科技部,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复核。科技部复核后,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我市转制科研院所名单,函告海关总署,并通报地方科技部门。市科技局将名单通报各单位。 |
5 | 申请条件 | 地方转制科研院所(我市在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
6 | 办理材料 | 1.《地方转制科研院所信息情况表》; 2.科研院所转制的相关政策依据(若转制科研院所已发生更名、隶属关系变更等情况需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7 | 表格上传 | 否 |
8 | 收费及依据 | 不收费 |
9 | 办理流程 | 1.地方转制科研院所提交免税资格申请 对照《市科委 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市国税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体〔2018〕55号),进行自我评价,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盖章后报送市科委。 2.免税资格确认 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单位免税资格进行初核,并将初核符合免税资格的转制科研院所名单,报科技部,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复核。科技部复核后,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我市转制科研院所名单,函告海关总署,并通报地方科技部门。市科技局将名单通报各单位。 |
10 | 相关依据 | 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80号);《市科委 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市国税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体〔2018〕55号);天津市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25号)等。 |
11 | 服务网址 | http://kxjs.tj.gov.cn/ |
12 | 办结成果 | 初步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地方转制科研院所名单,函告科技部,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复核。根据科技部核定结果,通报相关单位。 |
13 | 联系电话 | 022-58832928,022-58832869 |
14 | 电子邮箱 | skjjysc@tj.gov.cn |
15 | 办理地点 | 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2号楼301室市科技局科研院所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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