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十四五”期间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来源:科研院所服务处 发布时间:2021-12-16 09:36

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科技力量,在增强我市科技创新总体实力和活力、科技创新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显著。我市积极实施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提升我市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和完善创新体系,支持科研机构降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科研成本支出,提升科研装备水平,改善科研基础条件,有效激发科研教学潜力和自我创新发展能力。

一、“十三五”期间工作开展情况

“十三五”以来,市科技局积极推进实施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会同天津海关等部门制定出台了支持我市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享受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政策落实落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大大减少了科研经费额外支出,不断提升科研装备水平,有效激发科研教学潜力,有力增强自我创新和发展能力,科研院所等在增强我市科技创新总体实力和活力,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成效显著。“十三五”期间,我局会同天津海关等审核认定符合进口免税资格的科研机构72家,其中市属科研院所42家,转制科研院所20家。据初步统计,“十三五”期间,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进口商品货值1.31亿美元,减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1.52亿元人民币。

二、“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情况

今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文件,指导“十四五”期间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在保留“十三五”期间惠享政策的基础上,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政策受惠范围更加广泛。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研机构主体,在原有省级以上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基础上,增加地市级科研院所,市、区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研主体。

二是政策资格核定程序更加简化。原地方转制科研院所免税资格核定程序为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初核,报科技部复核,现在直接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

三是政策规定的科学仪器设备使用度更加灵活。科研机构申请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等进口科学仪器设备,限每所医院每5年每种1台调整为每3年每种1台。

三、推动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市科技局加快推动“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在我市落地,联合海关、民政、财政、税务、市委编办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核定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名单的实施办法》。

下一步,市科技局将会同天津海关等部门推动实施办法加快落地,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发布征集指南通知,组织开展免税资格核定,支持我市各类科研载体科技创新发展,不断培育科技力量,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助力创新型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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