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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0]25号
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00-03-30 02:40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科委、市体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局、市计委、市国税局、市外经贸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土地局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ΟΟΟ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加速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津党发[1999]39号)、《关于发布<天津市“九五”期间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7]82号)精神,加快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参照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现就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市委七届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的乘势而上、开拓创新、全面上水平的工作基调,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加快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推动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以多种形式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增强科研院所自我发
展能力, 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改革、稳定、发展相结合。通过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内部机制转变,增强发展活力,不断提高自身实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必须充分依靠广大科技人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和典型示范作用,强化市场机制对科技资源的配置功能,以市场为导向,科研院所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转制形式。
  3、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和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资本、技术及其他生产要素参加分配等形式,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体制。


  二、 转制的范围和形式


  (一) 转制范围
  市属开发型院所和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信息类研究院所(名单附后)。
  (二)转制形式
  1、不受行业、所有制限制,成建制地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中心。
  2、通过自身改造,转制成为科技型企业,也可以通过参股、兼并、吸收投资等方式,转制成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企业。
  3、改制为面向市场、面向社会,为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服务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型科技企业或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4、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国有资产评估确认值的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出售给本院所在职职工,转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售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5、开发能力较弱、经济难以自立的院所,可以并入相关企业或其他机构, 或予以撤销,撤销后债权、债务及人员安置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三、 转制的具体规定


  (一)院所按照转制的总体要求,从实际出发,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完成由事业法人向企业法人的转变。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要逐步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时,要加强科研开发工作,保持企业的创新能力。
  (二)院所转制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名称可以用原科研院所的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取得企业法人后,事业法人予以注销。
  (三)院所转为国有企业,暂不进行资产评估,注册资金可按其1999年上报财政审定的财务决算中的净资产核定。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的院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院所转制后,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注销和企业产权登记手续。
  (四)院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按公司法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转制院所在此次改革中,按定原则上应依法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确有困难的,可先转为国有企业,然后按公司法完成改制。
  (五)凡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合制的院所,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国家股权和办理产权登记,并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加强国有股权的管理。
  (六)转制中关于土地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办理土地登记。转制前无合法土地使用证的,可由所在地规划土地管理
部门先行确权,而后办理土地登记。
  (七)转制为国有企业的科研院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新设企业)》作为资金信用证明。
  (八)转制院所在工商登记注册中,无房产使用证的,由其原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登记注册。
  (九)院所转制后,进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其国有资产由授权经营公司管理;其他转制院所的国有资产由原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国资部门另行安排统一管理。
  (十)转制后,经国务院或天津市有关部门确认的标准化研究机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机构、进出口商检中心,要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稳定,继续承担国家和地方交给的任务,并接受国务院或天津市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申请事业法人登记,其人事、分配及社会保险均按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出台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配套政策


  (一)改变事业费的拨款方式。转制院所原有的经常事业费,应主要用于按规定承担的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差额补助,余下的事业费自2001年起分三年减拨到零。对经国务院或天津市有关部门审核后继续承担国家或地方的技术质量标准制定、质量监督检验、计量检定等社会公益工作的院所,重新核定其公益性工作,将原用于此项工作的事业费改为定额补助,不得挪用。
  (二)转制科研院所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自转制之日起,按我市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制前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转制后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2、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有事业费的单位, 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我市2000年7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养老金,其余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无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在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所需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补贴比例逐年递减:2001年6月30日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2年6月30日前退休的, 发给待遇差的70%;2003年6月30日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6月30日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6月30日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5年6月30日后退休的不再发放该项补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事业单位离退休金标准时,按我市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算, 以2000年7月职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4、已经参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院所,转制后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和转制后5年内退休人员,享受上述政策规定。
  5、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院所,继续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和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办法不再改变。
  6、转制后要高度重视并保证科技人员退休后应有的生活待遇,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三)转制院所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注册登记费。
(四)自2000年7月1日起5年内,对转制院所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其技术转让收入营业税,免征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院所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工作,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享有上述的同等税收政策。
  (五) 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并且有自行生产的产品或技术可供出口的院所,可在转制前到市外经贸委办理自营进出口权登记手续。已有进出口权的科研院所转制后保留其进出口经营权。
  (六)院所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享受天津市支持国有中小型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科研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从净资产中扣除的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因事业费不足,由院所自有资金支付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待遇差额部分,可按全市离退休职工余命期15年计算扣除;
  2、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按上年度全市离退休职工平均医疗费支出及全市离退休职工余命期15年计算扣除;
  3、转制前列入编外的长病假、工伤和职业病、精神病患者中,经劳动部门鉴定确属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安置费,以院所转制前一年对这些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基数,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进行扣除;
  4、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抚恤费,子女到18周岁,父母、配偶到75周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计算扣除;
  5、富余职工安置费,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人均工资为基数, 按院所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数的20%掌握,扣除以一年计;
  6、以上扣除内容需经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核后,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并办理资产变动手续。
  (七)转制院所享受国家和天津市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
  (八)转制院所参加天津市科研课题和项目申请、竞标科技计划等与其他科研机构享有同等的权利。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按原计划实施。


  五、组织实施


  市属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部署,市科委、市体改委、市经委负责组织推动,各院所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一)市科委、市体改委、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院所改革方案的审核工作,监督改革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对转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市经委、市科委、市建委、市商委、市交委、河西区政府、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分别负责组织转制院所主管部门做好所属院所总体转制方案的制定与落实工作。市各有关综合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力支持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
  (二)各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实施,在制定所属院所总体转制方案中,要结合行业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指导和帮助院所选择转制方式,制定转制方案,做好审核工作。在转制的过程中,要及时了解出现的问题,并加以妥善解决,需要上级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反映。要保持院所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向转制院所安插人员,尤其要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转制工作顺利进行。
  (三)转制院所要做好转制的基础工作,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发挥优势,选择适宜的转制形式,制定好方案。要做好广大科技人员的思想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积极稳妥地完成转制工作。


  六、时间进度


  (一)4月15日前各科研院所将转制方案报主管部门。
  (二)4月30日前主管部门在所属院所上报改革方案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和院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所属院所总体转制方案,并将方案分别报市科委、经委、体改委。
  (三)5月31日前市科委、经委、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主管部门上报所属院所的改革方案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6月30日前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转制方案,完成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附:市属科研院所转制名单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