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规〔2018〕7号)后评估工作报告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市科技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规〔2018〕7号)进行了后评估,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一)评估对象
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对象为《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规〔2018〕7号)。该文件经2018年9月30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8年10月10日以市科委文件印发。
(二)评估目的
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技术性、绩效性六个方面标准,对《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规〔2018〕7号)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评估,总结分析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判断是否实现了制定目的,是否需要继续施行、修订或者废止。
(三)评估过程
本次后评估工作采取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自行评估的方式,由市科技局区域创新处牵头负责,于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期间,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牵头处室围绕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是否达到制定的预期目的”“是否可转化为由市场调节、企业自律、行业自律、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制发的法定依据是否发生了变化”“内容是否已经为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明确”等评估内容,面向全市已认定产业技术研究院及其所在的区(功能区)科技局书面征求意见,各单位对管理办法的实施予以充分肯定,无其他意见。
二、评估工作意见
(一)合法性评估意见
《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规〔2018〕7号)的制定,主要依据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8〕24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并借鉴了江苏省等省份的管理经验。履行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规定程序,总体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直接冲突,符合合法性标准。
(二)合理性评估意见
该文件结构划分合理,各章节(或条款)形成了具有内在联系的、层次分明的有机整体。经评估,本办法整体合理。
(三)协调性评估意见
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所在区(功能区)的意见,一致认为该文件的职责明确、协调性强。
(四)可操作性评估意见
经评估,该文件制定的具体措施符合工作实际、易于操作、便民高效。
(五)技术性评估意见
该文件内容逻辑结构严密、文字表述准确,自施行至今未发生因文件表述产生的异议。
(六)绩效性评估意见
该文件施行以来,对我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起到了较好的积极作用,为我市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提供了重要支撑。暂未发现问题。
三、评估结论
从总体上看,《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规〔2018〕7号)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实施效果显著,实现了预期目的,应予继续施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