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津科规〔2021〕2号)后评估工作报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市科技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津科规〔2021〕2号)进行了后评估,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一)评估对象
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对象为《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津科规〔2021〕2号)。该文件经2021年3月25日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4月9日以市科技局文件印发。
(二)评估目的
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技术性、绩效性六个方面标准,对《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津科规〔2021〕2号)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评估,总结分析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判断是否实现了制定目的,是否需要继续施行、修订或者废止。
(三)评估过程
本次后评估工作采取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自行评估的方式,由市科技局基础研究处牵头负责,于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期间,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面向仪器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
二、评估工作意见
(一)合法性评估意见
《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津科规〔2021〕2号)的制定,主要依据了《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并借鉴了其他省市管理经验。履行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规定程序,总体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直接冲突,符合合法性标准。
(二)合理性评估意见
该文件结构划分合理,各章节(或条款)形成了具有内在联系的、层次分明的有机整体。经评估,本办法整体合理。
(三)协调性评估意见
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仪器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意见,一致认为该文件的职责明确、协调性强。
(四)可操作性评估意见
经评估,该文件制定的具体措施符合工作实际、易于操作、便民高效。
(五)技术性评估意见
该文件内容逻辑结构严密、文字表述准确,自施行至今未发生因文件表述产生的异议。
(六)绩效性评估意见
该文件施行以来,对搭建仪器共享平台起到了较好的积极作用,推动科研仪器资源配置优化等问题得到了有效改善。暂未发现问题。
三、评估结论
从总体上看,《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津科规〔2021〕2号)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实施效果显著,实现了预期目的,应予继续施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