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天津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23日。
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将反馈意见发送至skjjcg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与联系电话以便沟通。
附件:天津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成果处 张明 022-58832961)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16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打通政策落实堵点、难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发展的现实动力,打造京津冀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提出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与目标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科技成果,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3年,全市技术转移机构超过200家,大学科技园达到5家,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1700亿元,比2020年增长50%以上,占GDP比重位居全国前列。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机制
1.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完善“雏鹰-瞪羚-领军”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在应用场景、数据支持、评价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建设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探索自贸区外设立保税研发区,进口研发设备免征税费。
2.改革科技项目形成机制。应用类科技项目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重大科技项目实行“揭榜挂帅”,企业技术难题实行科研众包;鼓励企业参与应用类项目指南制定和牵头承担,投入相应的配套资金与财政资金捆绑实施科研项目,从科研立项源头推动成果与市场的对接。鼓励海河实验室联合龙头企业共同建设,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和企业需求,确定研究课题。鼓励科研单位以企业需求为研究课题,派驻科研人员入驻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给予科技特派员项目支持。
3.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明确科技成果评价主体责任,实行“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不同类别科技成果进行分类评价;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按照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和文化价值五个维度,有针对性的评价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落实国防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探索多主体参与评价的方法。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
4.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等高质量成果,提高其考核评价权重,具体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坚决扭转过分重排名、争排名的不良倾向。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
5.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落实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重视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等指标,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解决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现在重大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结题、成果转移转化各个环节。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或团队予以奖励。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6.充分放权赋权。赋予科研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自主权,可以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单位依法依规制定操作细则,自主实施。科研单位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转化方式,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方式等确定价格。一类事业单位依法依规获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收入,不属于经营性收入;单位依法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政策,发放现金奖励不属于乱发放津补贴。科研单位自主规范管理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7.落实收益分配机制。科研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鼓励以网上办、限时办等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明确操作路径,全面落实收入分配、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基础上,可自主提高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科研人员的奖励比例,其现金奖励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获得现金或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不视同经商办企业,其中正职领导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现金奖励可减按50%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所得税。
8.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各部门联动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坚决查处腐败问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在建立相关制度、流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单位领导决策责任;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不进行责任追究;对探索性的成果转化行为不追究决策责任,对因政策变化而造成的程序问题,允许对部分环节重新办理;高校院所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成果发生的投资损失,不纳入对高校院所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
9.改革考核奖励机制。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转化的活力。修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完善奖励提名制,着重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重点奖励在津落地转化、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成果。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将创新投入视同利润,将成果转化绩效纳入领导人员绩效考核。
(三)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10.加强科研单位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科研单位应完善成果转化协调机制,建立专门技术转移机构,设置技术转移岗位,可独立或联合社会化机构运营,可聘用专兼职技术经理人。在成果转化净收益中按照规定落实专项资金,独立核算并用于技术转移运营机构或部门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人员奖励部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优化高校国有无形资产管理流程,建立高校技术股权退出机制。
11.发展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补助资金,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市级交易平台市场化运营,培育高校院所类、行业类、区域类、服务类等技术转移机构,择优给予后补助。引导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市场化合作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各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成果评价、投融资等成果转化全链条专业服务。鼓励众创空间、投资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拓展技术转移功能。有条件的区结合服务绩效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支持。
12.培育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建立多元化人才培育体系,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作用,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师、技术经理人等培训。设立技术经纪职称,畅通技术经纪人职业发展通道。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将成果转化绩效纳入科技人员职称评聘的重要内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13.引导规范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促进市场评价活动规范发展。根据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细化具体领域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应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应用信息化评价工具,综合运用概念验证、知识产权评估等方式推广科技成果创新性、成熟度评价指标和方法。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贯标,规范发展。完善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成果评价政策、标准规范等信息,提高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落实国家评价诚信制度,将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从严惩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优化科技成果评价行业生态。
(四)提升市场化配置能力
14.完善技术交易市场。支持技术交易场所发展,明确科技成果挂牌交易等操作流程,健全协议定价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提高市级技术交易平台服务能力,形成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评价工具方法库。筛选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披露,形成披露清单、推广清单,公开发布信息并推动转化。与国内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对接,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活动。
15.强化金融支撑。支持有条件的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建立风险投资基金;设立天使母基金,引导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提早介入研发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推广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模式,通过银企对接活动等途径,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推动滨海新区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一企一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完善创新属性,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发展。
16.拓展转化渠道。发挥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分中心作用,加强与中科院、工程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合作,推动北京等地科技成果在津转化。重点围绕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共建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组织创新挑战赛、科技成果直通车等国家级品牌活动,持续开展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科研众包活动。引导科研人员通过到企业挂职、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科技特派员、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
17.提高载体承接能力。设立科技成果概念验证资金,支持高校院所围绕优势学科,实施概念验证项目;支持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行业概念验证中心,开展市场化的概念验证服务。大力发展大学科技园,发挥其成果转化、创业孵化、集聚资源、培育人才和协同创新等核心功能,打造成为高校成果转化“首站”和区域创新创业“核心孵化园”。支持人工智能发展试验区等发布新应用场景目录,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提高滨海中关村、宝坻中关村科技城等载体承接能力,推动北京等地科技成果在津落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成果转化的重要性,科技、教育、人社、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深化协调机制,齐抓共管、同向发力,明确职责分工,及时解决成果转化问题。
(二)抓好政策落实。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制度建设,细化落实举措,明确操作流程,开展常态化政策宣讲、业务培训,实现领导干部、科管人员、科研人员全覆盖。各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机制,推动政策落实。(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政策落实、重大成果落地、服务机构和人才等典型案例的总结、宣传,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背景介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打通政策落实堵点、难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发展的现实动力,市科技局会同各有关单位,起草了《天津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于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23日,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天津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