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市科技局关于对《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引导作用,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市科技局牵头制定了《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18日17:00前将反馈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发送至zongjianxin@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我局将认真研究、吸纳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
1.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联系人:市科技局创新体系处 宗建新
联系方式:022—58832851
2024年10月9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促进产学研合作对接,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我市决定继续开展创新券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由市科技局利用市财政资金支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企业可在购买科技服务时申请创新券,待服务完成后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其使用和管理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创新券的管理服务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编制预算,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各自区域内企业申请创新券,并负责创新券的初审和推荐。
第六条 市科技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创新券的受理、审核、咨询、宣传等具体工作。创新券申请、兑现,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查询、信息发布等均依托科服网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在线进行。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申请创新券支持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四)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在开展科研活动中有对外购买科技服务的需求。
第八条创新券主要支持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购买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服务。
创新券所支持的具体服务类型,以市科技局发布的工作通知为准。以下情形不属于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一)已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
(二)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三)购买的专业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
第四章 服务机构
第九条 我市以下单位可申请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中央和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海河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具有有效CMA或CNAS资质,能够提供委托检验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
北京市、河北省科技管理部门审定的创新券服务机构,自动获得天津市创新券服务机构资格。
符合相关行业资质、具备较强服务能力的其他科技服务机构可申请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机构类型和要求由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重点另行公布。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应当积极申请入驻管理服务平台,并及时发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由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创新券服务机构应当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响应创新券服务订单。专业机构对创新券服务机构实施随机抽查,综合评价其服务能力、活跃程度和信用状况等,经市科技局复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创新券服务机构予以清退。
第五章 申请与兑现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创新券工作通知,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区企业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创新券申请,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由专业机构复审确认创新券额度。审核通过的创新券方可在服务完成后申请兑现。
第十四条 兑现:服务完成后,企业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据、服务结果等有关服务实际完成情况的材料,申请兑现补贴资金。
创新券兑现采取随时申请、定期集中审核的方式,企业应在兑现受理截止日前填报提交兑现材料。企业兑现申请由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推荐、专业机构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审核。审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兑现名单。市科技局根据确定的兑现名单和金额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创新券每次最低申请补贴额度1000元,同一周期(一般为一个自然年)内可多次申请,申请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5万元,具体补贴金额按照符合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50%比例核定。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在创新券申请和兑现过程中,企业、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通过隐瞒产权隶属关系、恶意串通、虚构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对于经查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失信记录。构成违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创新券服务机构对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的企业,须严格按照合同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并在企业申请兑现时提供必要支持。对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拒不配合企业申请兑现者,经查实后不再作为创新券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本市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辖区内的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为维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科研活动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
第七章 深化京津冀科技创新券合作
第二十条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持续深化京津冀科技创新券合作机制,做好三地创新券服务机构互认目录遴选,以更好服务于三地企业需求、提升创新能力。
第二十一条 支持京津冀企业在三地互认目录中的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天津市企业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可在京冀两地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申请、兑换创新券;河北省企业在我市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和申请、兑换创新券依照河北省科技创新券相关管理办法,我市给予积极协助配合;北京市企业在我市符合要求的企业性质的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和申请、兑换创新券可由北京市科委推荐,经天津市科技局同意后,由本市企业性质的服务机构在管理服务平台申请创新券补贴,用于支持北京市企业在该服务机构购买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服务,每次最低申请补贴额度1000元,同一周期(一般为一个自然年)内可多次申请,申请补贴金额按照符合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50%比例核定,每家服务机构申请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5万元,每个年度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年,按照先申请先得原则进行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9〕2号)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关于《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修订情况背景情况
我市科技创新券政策自实施以来,在降低企业科技创新成本、引导企业提高科技投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推动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原《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2号)已于2023年7月到期,为了继续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券工作,同时更加符合新时期科技创新工作的需要,市科技局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牵头对原政策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市科学技术局于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18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发布了《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