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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市科技局关于对《天津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加速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挥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加速器等孵化机构在全过程创新、全要素集聚、全链条加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优化科技创新生态体系,市科技局牵头制定了《天津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加速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24日17:00前将反馈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发送至skjjqy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我局将认真研究、吸纳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

        1.天津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加速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联系人:市科技局创新体系处 吴晓;联系方式:022—58832826



2024年10月17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加速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挥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加速器等孵化机构在全过程创新、全要素集聚、全链条加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优化科技创新生态体系,依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原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创新加速器建设指引》(火炬〔2024〕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三类孵化机构。

其中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创新加速器是指以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和高成长科技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加速企业发展、帮助企业成长、培育发展新兴和未来产业为主要目标,整合技术研发、产业协同、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市场开拓、发展空间等各方面资源,对入驻企业进行高质量培育服务,助推企业加速成长,持续培育高成长创新企业,带动产业链做优做强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是促进企业加速成长、驱动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通过加快建设培育一批产业领域聚焦、专业能力凸显、示范效应明显的孵化服务机构,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带动全市科技创业孵化从基础服务向精准服务、从集聚企业向孕育产业、从孵化链条向厚植生态转变,引领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支撑我市科技创新发展。

第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各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及所在地区的孵化服务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孵化服务机构进行辅导和服务,并协助开展建设评估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满一年以上。

2.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且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备案时后续有效租期不少于3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且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等,保证新项目的不断入驻和众创空间的动态流转,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4.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每10个创业团队或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职服务人员,并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有紧密的合作,能够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入驻团队或企业。

6.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整合内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创业辅导、对接交流、投资路演等多元化线上线下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六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且报送1年以上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5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科技企业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的孵化资金使用案例;

4.科技企业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6.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7.有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合理的收入结构,上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增值服务收入和投资收益收入占比较高。

第七条  申请创新加速器必须先成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还应该具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围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汇聚并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及科技和创新型企业,形成一定的产业集聚效应,近2年服务的细分产业领域创业项目和中小企业不少于15家。

2.有一定物理空间,能提供加速企业成长的融资服务、商业验证、技术支持、跨境服务、人才支撑、产业对接、市场推广等增值服务,定期举办高质量加速营培训活动,为服务企业开展常态化、高密度加速服务,每年增值服务收入占比较高。

3.配备自有投资资金或合作的孵化加速资金(基金),资金(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近2年每年资金投资案例不少于1个,单笔投资不低于30万元。

4.服务企业加速成长效应明显。近2年被加速企业每年研发投入总额、取得授权知识产权数、营业收入、就业人数等指标中至少两项年均增长率不低于30%。

第八条  本办法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中小微企业;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第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流程:

1.申报机构向所在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2.所在区科技局负责进行实地核查、初审,形成推荐意见,书面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确认为市级备案众创空间。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2.所在区科技局负责进行实地核查、初审,形成推荐意见,书面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创新加速器申报程序:

1.遴选。市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区科技局根据科技、产业领域发展布局,对照创新加速器建设主体相关条件,结合行业能级、现有基础、资源禀赋、发展成效等,遴选相关领域建设主体,形成备选名单。

2.评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确认为市级创新加速器。

第十三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孵化服务机构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考核与支持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定期对市级孵化服务机构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不高于40万元和20万元的财政奖励。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和60万元的财政奖励。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市级创新加速器,分别给予不高于500万元和300万元的财政奖励。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对部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公布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和D(不合格)四个等次。市科技局对考核评价为优秀和良好的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和30万元的财政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

第十六条  市级和部级考核奖励不重复支持。对同一主体运营的创新型载体每一评价周期内享受的评价支持之和不高于部级评价支持总和。奖励资金用于孵化服务机构发展。包括专业服务能力建设、孵化人才(团队)建设、举办资源对接活动等支持经费;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服务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  各区科技局应协调有关部门在孵化服务机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促进孵化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各区科技局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加强培育引导,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提质增效,向创新加速器方向升级。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创新加速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十八条  市级孵化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考核评价材料,或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视为当年评估不合格;市级孵化服务机构绩效评估中涉嫌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全额追回已发放的财政奖励资金,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对于涉及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级孵化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创新加速器后运营未满1年或1年内被取消资格的,退回全部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依据国家统计局审批的统计报表组织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市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创新加强器应当根据要求定期汇总孵化企业情况、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营情况,重要变动等信息数据,编制季度、年度报告并及时报送。

第二十二条  市级孵化服务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局报告。经区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对不能正常运营或已停止运营的,经区科技局实地核查后,提出取消资格建议,经市科技局核准后,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级孵化服务机构及其运营主体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形取消当年奖励资金,并取消其在今后三年内申请各项财政资金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级孵化服务机构及其运营主体,应依法依规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金融、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级孵化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自媒体等形式,对外发布孵化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产业优势、孵化服务经验、成效等,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  优先支持孵化服务机构联动政府母基金,设立早期硬科技投资种子基金;在基金注册、投资退出、出资比例、超额收益让渡等方面试点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孵化服务机构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八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照创新加速器的基本条件,积极协调各方资源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向创新加速器方向发展,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速孵化培育高成长性硬科技企业。

第二十九条  孵化服务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

第三十条  加速融入京津冀及全球创新创业网络。鼓励本市孵化服务机构加强与京冀地区、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的业务合作,加强供应链等资源对接,不断拓展孵化服务链条。鼓励本市孵化服务机构搭建海外业务平台,深度融入全球创业孵化服务网络,开展项目“离岸”孵化,广泛吸引全球优质创业项目、技术成果和创业人才来津发展。

第三十一条  发挥好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区域本市孵化服务机构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按国家或天津市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原办法《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1号)、《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津科规〔202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背景介绍

背景情况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一步发挥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加速器等孵化机构在全过程创新、全要素集聚、全链条加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优化科技创新生态体系,市科技局牵头制定了《天津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加速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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