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升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效能,市科技局起草了《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即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个人亲笔签名)书面反馈我局,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便进一步沟通。
意见建议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反馈:
1.电子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skjjjcc@tj.gov.cn;
2.纸质件通过EMS寄送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基础研究处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邮编:300051
联系人及电话:
市科技局基础研究处 张燕鹏 022-58832982
附件:1.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9月22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意见》(津政发〔2018〕34号)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是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源头创新,支持人才培养,为我市打造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来源包括市财政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引导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捐赠等方式出资,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部署,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确定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报、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六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为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初评后择优推荐申报。
第七条 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应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需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申报人进行注册并申报项目。项目申报人与参与人不是同一法人单位的,参与人所在单位视为合作单位。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获得资助后,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则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第九条 项目申报人必须是项目第一申报单位的正式人员。申报人应当是申报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鼓励不同单位与不同学科研究人员之间的合作,但不允许将项目分解成独立承担的子课题。联合申报的项目必须有合作协议书。
第三章 资助体系
第十一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设立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项目(A类)、青年项目(B类)、京津冀自然科学基金合作专项、联合基金项目等项目类型。每年组织实施的项目类型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资助数量和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申报数量以及年度预算确定。
(一)重点项目,以突破本市重点领域的基础前沿和关键技术攻关为主要目标,重点资助有较好研究基础、较强创新实力的科学技术人员及团队围绕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和优势学科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推动若干科学前沿或符合本市战略需求的重要领域取得突破。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二)面上项目,以获得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创新成果为主要目标,重点资助从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在自然科学领域内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青年项目(A类),以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为主要目标,重点资助未满40周岁且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本市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围绕国家战略需求以及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造就青年拔尖人才。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4年。
(四)青年项目(B类),以培养造就青年科研骨干、建设高水平基础研究后备人才队伍为主要目标,重点资助未满35周岁的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五)京津冀自然科学基金合作专项,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与天津市科学技术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共同设立,以强化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为目标,重点资助三地科研团队立足于解决三地意义重大、急需合作开展的共性需求和共性问题开展实质性合作,服务京津冀协同创新。支持京津冀三地科研人员共同合作申报,在自然科学领域内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联合基金项目,旨在发挥市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主要面向区域、行业、企业发展中的紧迫重大需求,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与市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向市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等方式资助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根据发展需求,市科技局可调整、增设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类型,优化资助体系。
第十二条 探索实施推荐制、非共识项目筛选等项目组织方式。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计划总体部署,组织编制年度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广泛征求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公开发布。项目指南一般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自项目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人须通过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提交申报项目,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征集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创建、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按规定时间提交。
项目申报人应当对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第一申报单位组织申报人填写项目申报书,并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按规定时间提交至项目组织单位。同一单位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经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项目组织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择优推荐并按规定时间统一提交至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依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可视具体情况增加或调整相关评审程序。评审专家从科技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产生。通讯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会议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会议评审采取视频或现场答辩方式。
第十九条 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工作中,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报人的近亲属、参与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报人、参与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严格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审定拟立项项目。在符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拟立项项目一般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专项资金,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任务合同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立项。
第六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采取“包干制”进行管理,定额包干资助,项目经费不编制具体支出预算,不再设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开展预算评审,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津财教〔2022〕57号)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任务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情况,在不改变研究方向和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法和技术方案,报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任务合同书中约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按程序报市科技局备案或审批:
(一)更换项目组织单位,变更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其他承担单位名称等信息,调整项目组成员,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更换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报市科技局审批;青年项目(A类)和青年项目(B类)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三)延长项目执行期,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问题之一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织单位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必要时,市科技局可主动撤销或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经费、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无正当理由且项目执行期满后超6个月仍未完成验收;
(七)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撤销项目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牵头返还已拨付的全部资金。终止项目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市科技局核查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第七章 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必须在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牵头完成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对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单位审查。具体工作按照我市项目验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按照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验收结论为“终止验收”、“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未开展专项审计的,需开展专项审计,审计报告确定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三十条 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相关审批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未完成验收的,将按照国家和我市科研诚信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成果报告等),中文标注“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XXX(任务合同书编号)”,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Tianjin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Project XXX(任务合同书编号)”,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转化,按照国家、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联合基金项目所取得的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与验收等环节的合规性开展全过程监督。加强科技伦理监管,全面覆盖项目组织实施各个环节。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及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施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自主立项项目、京津冀自然科学基金合作专项、联合基金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涉及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经费使用、验收和科研诚信等有关事项,本办法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津财教〔2022〕5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津科规〔2023〕2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升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效能,市科技局起草了《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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