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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什么条件?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比例不少于1%;

(五)拥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并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自有资金及管理的基金累计投资天使类项目(不含以发起人、雇员或主要股东亲属身份投资的天使类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且至少拥有3个成功案例;

②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累计管理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且至少拥有3个成功案例;

③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天使母基金选定的管理机构。

(六)具有完备的募、投、管、退相关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管理团队有专人在天津市负责项目投资管理;

(七)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申请子基金的专职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八)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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