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全面推进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深化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所有权赋权改革、作价投资等创新改革,加速推动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不断塑造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制定了《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
2.问:《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若干措施》聚焦统筹协调和专业化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盘活存量资源、绩效激励和容错免责等主要内容,共包括18条具体措施。
第一部分为加强统筹协调和专业化服务,主要包括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市场化机制、探索“一门式”服务等3条,推动科研事业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发挥主要领导“总闸门”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制度体系。引导科研事业单位建立成果转化“一张明白纸、一幅流程图、一批服务专员”,充分压实科研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第二部分为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赋权改革、作价入股改革三个方面。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方面,主要包括转化前不确认无形资产、采取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定价方式、优化转化后国有资产管理等3条,推动科研事业单位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方面,主要包括全面推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对象多元化等2条,明确赋权改革路径,鼓励探索职务科技成果多元赋权,提高成果转化效率。深入推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面,主要包括支持采取灵活方式开展作价入股、支持具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开展作价入股等2条,提出多种作价入股方式,明确领导干部开展作价入股的具体要求,充分激发创业动力。
第三部分为盘活存量资源,包括盘活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和存量专利两类资源。优化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方面,主要包括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成果转化收入、支持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推行灵活多样的出资成果转化分配方式等3条,打通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通道,并提出多种出资成果转化分配方式。盘活存量专利方面,主要包括实行专利开放许可和鼓励专利先使用后付费等2条,鼓励科研事业单位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模式,盘活存量专利,促进转化应用。
第四部分为加强绩效激励和容错免责,主要包括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双不受限”、强化成果转化绩效运用、实行成果转化容错免责等3条,通过完善考核奖励机制,明确容错免责条款,解除“不敢转”顾虑,充分激发人员活力。
3.问: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转化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由其科研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职责。职务科技成果在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前,成本或者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依法不确认无形资产。(2)转化后: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的国有资产,其转让、划转、退出等事项的处置,区别于一般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由科研事业单位或其市级主管部门按权限决定是否审批与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国有股权的处置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
4.问: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路径有哪些?
答:(1)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路径:①科研事业单位在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约定权属比例后,赋予其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可将留存的成果所有权,以技术转让等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实现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全部赋权;②在约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事项后,可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③对于拟申请知识产权或处于申请阶段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选择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申请的,可明确所有权比例,同步完成所有权赋权。
(2)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路径:在约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事项后,可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
5.问: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有哪些模式?
答:科研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采用先入股再分股权、先分割所有权再入股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期将制定操作指引,供科研事业单位参考。
6.问:领导干部是否可以获得股权激励?
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等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股权激励不视同经商办企业。支持有需求的科研事业单位申请试点开展正职领导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7.问:横向结余经费如何出资成果转化?
答:(1)支持科研事业单位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结合的成果转化方式,由科研人员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后,入股或成立与所在单位共享成果转化收益、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相关资产处置事项由本单位自主决定,不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处置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
(2)在开展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时,科研事业单位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并将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按照分配比例奖励给项目完成人(团队);或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分配比例奖励给项目完成人(团队),由其出资成果转化。支持科研事业单位积极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的其他方式。
8.问:如何盘活存量专利?
答:(1)实行专利开放许可。支持科研事业单位筛选财政资金支持形成、超过三年未实施的专利,以开放许可方式在有关信息平台上发布,提升专利对接和交易谈判效率,加快专利转化应用。
(2)鼓励专利先使用后付费。鼓励科研事业单位将专利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费支付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或由被许可方基于此专利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支付。鼓励中小微企业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科研事业单位专利。
9.问:关于成果转化容错免责,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各部门联动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
在建立相关制度、流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单位领导科技成果定价的相关决策责任,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对符合容错免责的情形和条件的,按照规定不进行责任追究。后期将制定操作指引,供科研事业单位参考。
科研事业单位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