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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1.问:《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为组织做好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保证项目验收的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津政发〔2018〕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文件要求,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2.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项目验收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对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成果效益、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3.问:项目验收涉及哪些责任主体?

答:项目验收主要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负责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

市科技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承担项目验收工作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并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遵守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及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履行项目验收各项义务,确保按时完成项目验收。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必须在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牵头完成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对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单位审查。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功能区)科技行政部门是项目组织单位,应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及时对通过单位审查的验收申请材料开展组织单位审查。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具体开展项目验收,负责提供“一站式验收服务”,对通过组织单位审查的验收申请材料开展服务机构审查,并组织后续验收评价等工作。

4.问:项目验收主要方式是什么?

答:项目验收方式主要包括会议验收、材料集中评审验收和审核验收。

会议验收是指专家组通过现场会议的形式,经听取项目汇报、专家质询、专家组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结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增加实地考察、实地测试等环节。会议验收适用于市财政资金支持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材料集中评审验收是指专家组通过现场集中评审验收材料,经集体讨论形成验收结论。材料集中评审验收适用于市财政资金支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

审核验收是指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或委托项目监理机构)依据任务合同书审核验收材料形成验收结论。审核验收适用于市财政资金支持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对创新项目形成机制形成的“揭榜挂帅”项目、工程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项目等,可根据项目形成特点和管理要求,对验收程序、专家比例、专家来源等进行调整,探索“一类型、一方案”进行验收。应用基础研究自主立项项目,由试点单位自主验收。

5.问:项目验收的结论是什么?

答:项目验收结论包括“通过验收”、“终止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按照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验收结论为“终止验收”、“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未开展专项审计的,需开展专项审计,审计报告确定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拨付渠道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