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1.问:《天津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切实加强我市科普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支撑我市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推进全域科普向纵深发展,提高我市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问:什么是天津市科普基地?
答:天津市科普基地是指按照本办法有关条件,经相关程序认定,依托科普专业设施从事科普活动的机构或组织,是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场所,是我市公民参与体验科普活动的重要平台,对全市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3.问:天津市科普基地包括哪些类别?
答:天津市科普基地分为场馆场所类、科研教育类、企业园区类3类。
场馆场所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展示科技成就的科技、文化、体育类场馆或场所,包括综合科技场馆、专业科技场馆、公共科普场所等。
科研教育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科研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等,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如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以及青少年宫、培训中心等。
企业园区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企业或园区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科技展厅、展览馆、科技产业园、观光体验园等。
4.问:天津市科普基地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答: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了申报天津市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六至八条根据三类科普基地的不同特点,进一步细化了不同类别科普基地的对应条件。申报单位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申报类别的对应条件。
5.问:天津市科普基地的申报流程是什么?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在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在线提交至所在区科技局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各区科技局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和实地勘察,并会同市教委、市科协进行综合评议。经会议审议及公示后,市科技局联合市教委、市科协印发文件予以认定,对获得认定的单位颁发天津市科普基地牌匾。
6.问: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普基地有什么运行要求?
答:(1)对外开放: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2)设施提升:适时对科普场所、科普展品展项、创新实验器材等科普设施进行更新提升;(3)科普活动: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积极参加国家、市、区重大科普活动,在科技周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每年策划开展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3场次;(4)科普内容:结合自身科普特色优势,创作或开发科普课程课件、科普宣传资料、科普影视作品、科普文艺作品等多样化的科普内容产品;(5)传播渠道: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积极开展馆校合作、馆企合作、馆馆合作等,促进科普资源共享共用;(6)队伍建设:加强科普工作队伍建设,提升运行管理人员、科普讲解员等科普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扩大科普志愿者队伍;(7)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科普业务流程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科普管理体系,逐步提高运行管理能力。
7.问:如何对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普基地进行管理?
答:市科技局会同市教委、市科协负责天津市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天津市科普基地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普基地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建议整改和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基地延续天津市科普基地称号,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基地在科普项目中优先支持;评估结果为建议整改的基地下一年度继续参与评估,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延续天津市科普基地称号;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不再延续天津市科普基地称号。
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8种情况之一的,取消天津市科普基地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