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来源:战略规划与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3-04-18 14:00

为加快推进天开高教科创园(以下简称天开园)建设,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科研成果孵化器、科技服务资源集聚区,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天开园高标准高质量建设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1设立天开园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市区两级税收、两级专项资金,设立天开园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建设运营、创新创业、成果转化、企业发展、人才引进等。专项资金以五年为一周期,首期(20232027年)每年基础额度4亿元,根据园区建设发展评估结果每年进行相应调整。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和南开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其中市级负担50%,南开区负担50%

2建立园区孵化转化利益分享机制。对于天开园南开区环天南医大片区(以下称核心区)孵化项目到天开园西青区大学城片区、津南区海河教育园区片区(以下统称拓展区)落地转化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核心区分享20%、拓展区分享80%,从企业转化落地后实际产生税收的年份开始实行利益分享,分享期限为10年。对天开园孵化项目到园区以外区域落地转化的,核心区与承接区按照本市相关政策执行。

(二)加强规划用地保障

3支持天开园土地高效复合利用。支持将天开园建设纳入天津市国土空间规划,鼓励集约用地、多元复合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和存量建筑,优先享受既有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政策,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调整土地用途,提高配套服务设施比例,支持权利人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手续。

4支持核心区实施城市更新。鼓励核心区优先实施城市更新,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实现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按照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统一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加快推动实施,优化功能布局和业态配置,完善公共服务设施,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创业孵化服务功能,支撑园区高质量发展。

(三)引导创新资源聚集园区

5支持高校在园区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在津高校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在园区内转化,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不低于70%的净收入,作价投资不低于70%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团队。鼓励在津高校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在园区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或团队。支持园区内在津高校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在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通绿色通道并免收挂牌费。

6鼓励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在园区落地转化。在津高校科研人员联合企业且以企业投入为主开展的横向科研项目,对单个项目到位经费50万元以上,并以相关项目成果在园区注册企业(高校科研人员参股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备案后视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在职称评定时予以认可。鼓励在津高校科研人员以其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入股且在园区内成果转化。

7推动高校院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在津高校院所和海河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创新平台将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面向园区企业开放服务。支持园区依托本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组建检验检测联盟。鼓励在津高校将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向园区企业和团队开放。

8设立天开园创业种子基金。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设立一定规模的天开园创业种子基金,用于投资扶持园区内初创种子企业。

9加大高成长企业专项投资力度。充分发挥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作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园区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并给予最高1000万元直接投资。

10吸引创投资本和金融机构入驻。设立创投机构、创投基金一站式服务窗口,对入驻园区的创投机构、创投基金优化注册审批流程,提供创投备案便利化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在核心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和科技支行,适当下放授信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鼓励保险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或专营部门。

11引导国有创投和担保机构服务园区企业。国有创投基金投资园区科技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协议,股份转让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允许国有创投机构建立跟投机制,管理团队可按照管理基金投资园区内科技企业总额的一定比例实施跟投,原则上不超过10%。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园区企业的服务,给予优惠担保费率支持。

12为园区企业开放更多应用场景。鼓励市、区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重点应用场景面向园区企业开放服务,加强应用场景和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供需衔接匹配,加快科技成果场景验证和产业化应用。

13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力度。发挥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园区企业提供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专利预审服务,压缩审查周期,实现专利快速审查授权。

14拓展园区建设资金支持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探索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二、支持天开园加速形成“造血”功能

(四)强化科技金融资源支撑

15实施投资奖励。对投资园区内天使类科技企业三年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政府参股部分的资金)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投资奖励。对园区内以公司制形式注册设立的创投基金,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该基金最高1000万元且不超过对园区内企业投资总额的一次性奖励。

16建立信息共享和贷款贴息机制。建立数字化融资服务平台和园区企业常态化对接服务机制,实现政金企信息互通共享。按照贷款利息50%给予园区科技企业贷款贴息,最长不超过三年,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17加大融资租赁支持力度。鼓励园区内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按照承租企业当年实际承担的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的3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补贴时限不超过三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

(五)加大科研项目支持力度

18支持科技成果概念验证。支持园区企业围绕核心技术和高价值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实施技术开发、产品验证、市场应用研究等概念验证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概念验证项目择优立项,对项目实施进展及成效等进行综合考核后,依据考核结果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19实施企业研发专项项目。支持园区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创新产品研发等活动,择优给予30万元至100万元的研发项目支持,对园区发展有突出经济贡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加大支持力度。

20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对园区企业承担立项总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课题),按照项目立项实际拨付到位支持金额的1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六)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

21鼓励大学生创业。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大学生在园区创办企业给予0.5万元至1万元一次性创业奖励。

22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园区内首次入选“四科”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即每个科技企业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给予最高150万元重大项目支持。

(七)打造特色校友经济

23鼓励校友创办企业。支持拥有科技成果的校友(毕业5年以上)在园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照现金出资额的20%给予资助,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100家。

24促进校友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对于校友会或经高校认可的校友联谊机构,经备案和评估通过的,前三年给予建筑面积50100平米办公场所的租金和物业费的全额补贴。支持校友会参与承办或协办本市重大校友活动、招才招商活动,对年度招商成效排名前30%的校友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在园区内设立的外地高校校友会,参照本地校友会优惠政策执行,并可参与校友会年度招商成效排名。

(八)支持科技人才集聚

25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研究制定天开园支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对经认定符合相关条件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根据人才级别,提供一次性5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资助;对经认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且税前工资性收入所得高于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倍以上的,给予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50%、最高10万元生活奖励资助。

26做好人才安居保障服务。为园区内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才提供为期三年的人才公寓,按照本市廉租房标准收取租金。其中,高端创新创业人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免费入住。对选择不入住人才公寓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采取前补助方式分别按照5000/月、2000/月标准给予三年房租补贴。

27提供全方位生活保障。按照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妥善解决符合条件的人才子女入学。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子女协调就读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园区内符合相关条件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子女进入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就读的,给予相关人才每人不超过2名子女学费总额30%的专项补贴,期限三年。为符合规定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办理医疗保健证,在定点保健医院享受相应医疗保健服务。

(九)加强创新服务资源聚集

28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园区。支持专业化服务机构提供技术经纪、科技成果评价、技术产权股权交易等服务,根据服务园区绩效认定一批金牌技术转移机构和金牌技术经理人对金牌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年度服务收入的50%、年度最高50万元的补贴。对引进园区的国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按照服务园区绩效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29支持创新券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实施天开园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园区内的创新券服务机构面向企业开展服务,对于年度创新券服务合同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实际发生额3%给予服务机构补贴,同一周期申请补贴额度累计最高50万元。

30支持孵化机构提升服务运营能力。支持引进国内知名孵化机构运营主体,每年按照运营能力、服务成效、综合贡献等开展考核,对于达到考核标准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运营后补助。

31支持市场化招商主体服务园区。每年根据市场化招商机构(不包括高校科创园运营机构和引进的孵化机构)年度招商成效开展排名并择优给予奖励。所有市场化招商机构年度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十)建立激励和奖补机制

32建立平台公司绩效激励机制。支持平台公司采取市场化方式建立一站式、全方位服务体系。政策执行期内按照市场价格给予平台公司运营载体面积的全额房租和物业补贴,同时每年根据园区运营发展实际需要给予运营补贴和政策落实工作经费。按照市场化投融资运营服务、招商引资、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培育、人才引进等成效,建立完善平台公司绩效考核体系,考核优秀的,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成效奖励。根据园区发展阶段适时调整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33建立高校绩效激励机制。将市属高校参与天开园建设成效纳入市属高校绩效考核评价加分指标。支持天开园市级平台公司以现金投入且占股10%30%的参股方式,分别与各相关高校联合成立高校科创园运营机构。对在园区落地转化或在本市转化后持续在园区研发的高校重大科技成果,且技术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内累计到位经费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累计到位经费的10%给予在津高校最高500万元奖励。

34建立高校科创园运营机构绩效激励机制。前三年对高校科创园运营机构运营载体面积的租金和物业费,采取“先征后补、逐步退坡”方式补贴。获得补贴的运营机构应对外提供一定面积的免费众创孵化载体空间。同时,根据高校科创园运营机构单位面积的经济贡献、科技创新成效、招商成效等进行排名,对前5名的运营机构,按照实际总承租面积租金和物业费总额给予最低10%、最高1000万元的额外奖励。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围绕天开园规划建设目标任务,明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预期产出效益,在规范实施绩效考核评价的基础上,赋予专项资金使用自主权。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强化园区经济贡献考核,规范使用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财政资金投入和税收产出的良性循环。

(二)规范政策措施适用主体和范围。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天开园内首次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以及为其提供服务和支撑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不适用于已在本市其他区域登记的市场主体。第1534条政策原则上仅适用于核心区,拓展区可参照执行。符合政策支持的各类市场主体,每年度内同一个主体最多享受三次支持,同一个项目仅享受一次支持。对与本政策有效期内属于同一事项的其他新增优惠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2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