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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社会发展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3-04-28 02: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民生保障工作的总体部署,实施《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市科委、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天津市科技惠民计划(以下简称惠民计划)。为实现惠民计划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惠民计划坚持面向全市区县、乡镇、街道,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加快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通过在区县、乡镇、街道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普及,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

  第三条 惠民计划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城镇发展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其重点任务是:支持区县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支持区县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

  第四条 惠民计划实施原则

  (一)需求驱动,科技引领。以民生科技需求为驱动,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发挥“政产学研用”联合机制作用,推进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等的研发成果走进基层、惠及百姓生活,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国家、市、区县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单位自筹等积极投入。

  (三)责任明确,协同推进。实行市、区县、街镇三级管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组织机制,各方权责清晰,协同推进。

  (四)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惠民计划以项目形式,分年度实施。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强化节点和目标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完善项目滚动实施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引入项目监理制度和第三方审计制度,做好项目监理和审计,优奖劣汰。充分发挥基层百姓在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委负责惠民计划的总体协调,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负责建立和更新本市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库;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培训、咨询论证、立项批复、成果管理等。项目验收通过后,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惠民计划项目预算审批,会同市科委、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结项验收,绩效评价等。项目验收通过后,市财政局配合市科委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惠民计划相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参与征集本部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咨询论证、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协调推动本领域(行业)相关技术成果与成功经验的推广普及。

  第八条 区县(含功能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申报、实施管理;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负责落实资金、依托工程、人才等保障条件。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据国家科技部和市科委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行业规范,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示范建设的督导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惠民计划优先支持范围:

  (一)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体育运动康复器材、医疗器械、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生殖健康、民族医药、远程医疗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二)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生态治理与恢复、大气等污染控制、饮用水保障、污染土壤治理、垃圾与污泥处理、以及城镇绿化与园林建设,宜居建筑、新能源利用、节能环保建材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三)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食品安全检测预警、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重大生产事故预防、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四)城镇发展领域。优先支持数字通信、数字社区、地理信息系统、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等技术的转化应用,以及社会舆情调查和社会科学管理的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及相关要求,分年度组织区县、乡镇、街道申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方向和部署;符合优先支持领域和范围,主要技术成果符合科技成果目录指南;技术所有方与使用方的权益和责任明确。

  (二)项目实施方案完整,体现整体设计、协调推进;项目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除政府财政资金外其他来源资金可确保落实到位。

  (三)项目实施机制可行,政产学研用结合紧密,管理措施科学规范。建立由区县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协调组织领导;建立由技术专家、用户、管理者参与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

  (四)项目实施的示范作用明显,具有明确的受益人群;项目实施成果在本市推广应用的措施明确。

  第十二条 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含功能区、园区)会同区县财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科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备项目实施的良好条件,符合相应法律、法规所明确要求的资质。

  (二)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三)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四)能够落实除财政投入以外的项目经费,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咨询和评审论证工作,提出年度立项建议(含后补助项目)。市科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五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对列入市级惠民计划的项目,根据实施方案的质量、组织保障能力、投入努力程度等条件,结合评审结果,择优限项向科技部、财政部申报国家惠民计划资助,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并抄送国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根据资助目标的不同,除无偿资助外,还可采取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天津市惠民计划项目。后补助方式,即对于部分市场导向性明显的惠民计划项目及实施成果推广项目按正常程序和要求立项后,相关单位围绕立项时约定的项目重点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实施,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给予相应财政补助。后补助项目的申报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级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以批复下达时间为准。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依据批复,组织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与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和权益,各方签字盖章后,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按照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落实,协调区县相关资源共同推进。国家惠民计划项目参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每年按时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抄送相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时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的年度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市级、区县两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加强对项目实施执行情况开展监测与评估,充分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对于未经批准变更项目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基层组织单位,视情况终止项目或取消未来三年项目申报资格,并追回财政拨款。

  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科技惠民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由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一个月内,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市科委、市财政局在组织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后,遴选成立由技术、用户、管理等多方参与的项目验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会议质疑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百姓高度认可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意见通知到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未通过验收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所属区县、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本计划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要建立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连同项目验收意见、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送市科委、市财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提供基础材料。

  

  第五章 项目推广与激励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后,市科委、市财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将项目实施成果及经验报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先进技术成果及经验在全国推广应用。在项目通过验收的三个月内,市科委、市财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材料及项目实施成功推广方案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市科委、市财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成果的推广方案,也可从科技成果目录中遴选其它新的技术成果充实推广方案,明确推广目标、推广范围、推广主体及保障措施,推广方案实施时间一般为三年以上。市科委、市财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推广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成果在本市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区县、街镇联动机制,落实基层一把手责任,以基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项目工作小组组长,坚持区级领导靠前指挥,联动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上级主管部门和科研企事业单位,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各有关部门、机构要把科技惠民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形成科技惠民计划成果推广应用的责任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建立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制度。项目验收后三年内,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对于项目执行效果、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等以及成果推广方案落实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在全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天津市科技进步条例》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如涉及保密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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