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扩大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5-03-13 10:03

  政策要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有关解释:

  1、研发活动费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列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政策创新点:一是在原有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可列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二是不再限定是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执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展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