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1、注册在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执行。
有关解释: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在示范区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件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居民企业。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是:同时具备上年度的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上年末的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条件。
政策创新点: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给予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助于壮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规模,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高新技术创新企业发展。
政策执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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