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定》明确,根据评估活动介入阶段,科技评估分为事前评估、事中评估和事后绩效评估评价。
(一)事前评估是指在科技活动实施前进行的评估。通过可行性咨询论证、目标论证分析、知识产权评议、投入产出分析和影响预判等工作,为科技规划、政策的出台制定,科技计划、项目和机构的设立、资源配置等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重要科技规划、科技政策、科技计划应当开展事前评估,评估工作可与相关战略研究或咨询论证等工作结合进行。
(二)事中评估是指在科技活动实施过程中进行的评估。通过对照科技计划和项目、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相关合同(协议、委托书等)约定要求,以及科技活动的目标等,对科技活动的实施进展、组织管理和目标执行等情况进行评估,为科技规划、政策调整完善,优化科技管理,任务和经费动态调整等提供依据。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科技规划、政策、计划和项目执行过程中,以及科研机构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运行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事中评估。
(三)事后绩效评估评价是指在科技活动完成后进行的绩效评估评价。通过对科技活动目标完成情况、产出、效果、影响等评估,为科技活动滚动实施、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完善科技管理和追踪问效提供依据。有时效的科技规划、科技政策、计划、项目实施结束后,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完成相关科技活动后,都应当开展事后绩效评估评价。科技项目的事后绩效评估评价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结合进行。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产生效果和影响的科技活动,可在其实施结束后开展跟踪评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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