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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关于《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体制改革处 发布时间:2018-05-15 05:31

  一、《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

  制定《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津科体〔2018〕5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主要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16〕71号)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80号)等指导性政策文件。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核定程序、享受税收政策时间、免税主体发生变更需重新审核的情形、免税进口范围、以及对免税主体违规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三、《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和核定程序

  (一)科研院所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其免税资格由科技部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3号)等相关要求进行核定。

  天津市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其免税资格由市科委依据相关要求负责核定。

  (二)转制科研院所

  中央级转制科研院所,其免税资格由科技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等文件要求进行核对。

  我市地方转制科研院所,免税资格由市科委依据天津市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25号)等相关要求负责进行初核,由科技部等负责进行复核。

  (三)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批准建设。其免税资格由科技部依据相关要求进行核定。

  (四)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科技部批准建设,其免税资格由科技部依据相关要求负责进行核定。

  四、《实施细则》享受税收政策时间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各类机构,2016年1月1日前批准建设的,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2016年1月1日后批准建设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自《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起始之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取得免税资格的日期开始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五、《实施细则》中需重新审核的情形

  符合免税资格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科研院所,中央级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和更名等情形的,由科技部负责重新审核相关单位的免税资格。

  符合免税资格的市属科研院所,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和更名等情形的,由市科委负责重新审核相关单位的免税资格。

  经审核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继续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经审核不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自变更之日起,停止其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六、《实施细则》的免税进口范围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免税进口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执行。

  七、《实施细则》的有关惩戒措施

  在免税资格确认过程中,有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科技部或市科委查实后,撤销其免税资格,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关总署或天津海关,明确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日期。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以后,有关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应补缴税款。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撤销其免税资格。

  

  

  

  2018 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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