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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津科规〔2019〕3号)政策解读(已废止)
来源: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9-06-17 11:38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加快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津政发〔2019〕17号)总体部署,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与实施

  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科技局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1.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负责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监督,解决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促进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相关政策的落实;招标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

  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负责“天津市雏鹰企业评价服务系统”“天津市瞪羚企业评价服务系统”“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库”“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库”(以下分别简称“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2.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区的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工作;编制本区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负责《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表》《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4,以下简称《雏鹰企业信息表》《瞪羚企业信息表》)形式审查工作;组织已入库企业抽查工作;核实处理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保障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不得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

  3.第三方评价机构

  第三方评价机构负责对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雏鹰企业信息表》《瞪羚企业信息表》进行复查,以及复查结果的公示、公告;协助市科技局开展评价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服务监督等工作。

  4.参与企业

  在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工作。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评价办法》和本政策解读的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二)评价工作流程

  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科服网”上的“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网址:www.tten.cn)专版中进行。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1.企业自主评价

  (1)注册和上传信息填报承诺。企业在“科服网”上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进入“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上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雏鹰企业信息表》《瞪羚企业信息表》首页评价信息填报承诺书扫描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2)企业自评。企业经自主评价、认为符合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条件的,可按要求在线填报《雏鹰企业信息表》《瞪羚企业信息表》,在线提交至企业注册地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3)量化评分。企业应如实填写《雏鹰企业信息表》《瞪羚企业信息表》中的企业量化评分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评分结果将作为制定相关科技扶持政策的参考。评分表中的各项评分指标的具体说明与本解读第二部分第三节的“评价条件和指标具体说明”相同。

  2.形式审查

  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对企业提交的《雏鹰企业信息表》《瞪羚企业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填写《天津雏鹰企业信息审查表》《天津瞪羚企业信息审查表》(分别见附件2、附件5)。

  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雏鹰企业信息表》《瞪羚企业信息表》首页评价信息填报承诺书是否提交,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是否加盖企业公章,日期是否填写正确(日期应为企业上传申报信息之日,下同);

  (2)《雏鹰企业信息表》《瞪羚企业信息表》是否完整;

  (3)企业上传提交的材料盖章是否符合要求;

  (4)《雏鹰企业信息表》《瞪羚企业信息表》中所填信息与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中的内容是否一致,数据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5)《雏鹰企业信息表》《瞪羚企业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形式审查即为不通过,由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雏鹰企业信息表》《瞪羚企业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形式审查通过的,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雏鹰企业信息表》《瞪羚企业信息表》进行汇总,并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

  3.第三方评价机构复查及入库公告

  第三方评价机构负责对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提交的《雏鹰企业信息表》《瞪羚企业信息表》进行复查,并填写《天津雏鹰企业信息复查表》《天津瞪羚企业信息复查表》(分别见附件3、附件6)。

  复查内容为:

  (1)区级形式审查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错误或遗漏;

  (2)《天津雏鹰企业信息审查表》《天津瞪羚企业信息审查表》是否提交、内容是否完整等问题。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复查即为不通过,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在“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上退回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企业补正的,由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知企业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雏鹰企业信息表》《瞪羚企业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复查通过的,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在“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在“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公告,纳入“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赋予天津市雏鹰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瞪羚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形式为17位数字或字母(2位雏鹰/瞪羚CY/DL+8位公告日期+2位区代码+5位顺序号)。公众可通过“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查询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有异议的,由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处理。

  4.印发证书

  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价机构公告情况,为入库企业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证书。

  5.年度更新

  (1)登记编号实行动态管理,自公告之日起至次年5月31日前有效。“天津市雏鹰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证书有效期与登记编号一致。

  (2)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5月底前通过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对《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表》《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雏鹰、瞪羚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按照本《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优惠政策。

  (三)评价条件和指标具体说明

  1.基期

  《评价办法》所指的基期指企业参与申报评价当年(即n年)之前的第四个年度,即n-4年,例如:若企业2019年参与申报评价,则基期即为2019-4=2015年,以此类推。

  2.末期

  《评价办法》所指的末期指企业参与申报评价当年(即n年)之前的第一个年度,即n-1年,例如:若企业2019年参与申报评价,则末期即为2019-1=2018年,以此类推。

  3.复合增长率

  《评价办法》所指的复合增长率指企业相应指标从基期到末期的年均增长率。计算公式为:

  

  4.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评价办法》所指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指企业营业收入从基期到末期的年均增长率。计算公式为:

  

  5.企业职工总数复合增长率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职工总数复合增长率指企业职工总数从基期到末期的年均增长率。计算公式为:

  

  6.企业信用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出具的意见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公示为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为准。企业应上传查询结果电脑屏幕截图材料(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

  7.营业收入

  雏鹰企业评价所指的营业收入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以企业纳税时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上一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主表数据、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企业应扫描上传纳税报表或审计报告作为证明材料。

  瞪羚企业评价所指的营业收入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数据为准。企业应扫描上传审计报告作为证明材料。

  8.企业职工总数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职工总数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准。企业职工总数均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企业应扫描上传基期年、末期年每年第1、3、4、6、7、9、10、12月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作为证明文件。

  9.平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强度

  《评价办法》所指的平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强度指企业参与申报评价当年(即n年)之前的四个年度的研发经费之和占营业收入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注册时间不足四年的,根据实际投入年份数据计算。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数据为准,若财务审计报告无法提供研发费用支出,需提供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企业应扫描上传审计报告作为证明材料。

  10.知识产权

  《评价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规定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报评价企业。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主要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按Ⅰ类知识产权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知识产权评价。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进行评价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企业应扫描上传证书、文件等作为证明材料。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网址: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可从国家农业农村部种子管理局网站(网址:www.zzj.moa.gov.cn)查询,企业应注明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公告文件名称和公告日期;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可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网址:www.cnpvp.net)查询。主要农作物品种指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可以从中国种业数据大平台(网址:202.127.42.145)查询(查询结果须是未撤销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即未被农业农村部停止推广的农作物品种)。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中药一级、二级保护品种,可以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

  此外,国家级水产新品种、Ⅲ类医疗器械注册、有效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参照Ⅰ类知识产权评价。企业应扫描上传证书、文件等作为证明材料。

  国家级水产新品种指农业农村部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水产新品种,可从国家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网站(网址:www.yyj.moa.gov.cn)查询,企业应注明水产新品种通过审定的公告文件名称和公告日期。Ⅲ类医疗器械注册指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Ⅲ类医疗器械注册并签发证书,可以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以“3”开头的为Ⅲ类医疗器械)。有效药物临床试验批件需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有效药物临床批件,必要时需提供临床试验开展证明材料。

  11.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评价办法》所指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应是企业拥有的经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软件行业评估机构评估的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评估信息可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评估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csia.org.cn)查询。企业应扫描上传证书作为证明材料。

  12.创新创业大赛

  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指大赛的牵头组织部门为国家的部(委)等单位,省级创新创业大赛指大赛的牵头组织部门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委(办、局)等单位。获奖企业可提供由大赛牵头组织部门颁布的获奖证书。企业应扫描上传证书、通知等作为证明材料。

  13.高新技术企业

  《评价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是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编号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查询。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企业证书为准。企业应扫描上传证书作为证明材料。

  14.科技奖励

  《评价办法》所指的获得过的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国家级科技奖励可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网站(网址:www.nosta.gov.cn)查询。省部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各种科技奖励。企业应扫描上传证书、文件等作为证明材料。

  15.研发机构

  《评价办法》所指的拥有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以出具的研发机构批准、认定文件或证书为准。企业应扫描上传证书、文件等作为证明材料。

  16.制定标准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出具相关标准文本或证明材料。国际标准应是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以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国家标准为准。企业应扫描上传证书、文件等作为证明材料。

  17.企业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

  《评价办法》所指的风险投资是指投资机构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取得该企业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机构应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机构;或是国有风险投资机构,需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需要一次性地获得投资机构的风险投资。

  企业应提供获得风险投资的投资协议和交割证明,其中交割证明包括资金到账凭证(企业获得投资款的银行进账单)、公司股权变更证明(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信息、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底档材料),企业应扫描上传相关文件等作为证明材料。

  18.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评价办法》所指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是指在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以及旨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相关事项。企业应扫描上传项目合同书等作为证明材料。

  19.关于相关证明材料中的证书、文件日期

  《评价办法》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证书、文件的获取时间为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至提交评价信息当日。

  20.企业评价上传提交的材料盖章

  《评价办法》要求企业评价上传提交的材料,除证书原件可直接扫描上传外,其他材料均须盖公司公章(首页盖章加骑缝章)后,再扫描上传。

  21.雏鹰企业量化评分起止时间为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至申报评价当年。瞪羚企业量化评分起止时间为企业申报评价当年的前第八年(例如:若企业2019年参与申报评价,则为2019-8=2011年,以此类推)至申报评价当年。

  (四)变更与监督管理

  1.信息变更

  当企业在《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发生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企业应在工商登记变更后三个月内通过“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扫描上传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新签署并盖章的《雏鹰企业信息表》《瞪羚企业信息表》首页评价信息填报承诺书,更新《雏鹰企业信息表》《瞪羚企业信息表》中的“企业基本信息表”相应内容,其登记编号不变。

  当企业发生与本《评价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填报变化情况。

  2.信息抽查

  市科技局每年随机确定抽查已入库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5%,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抽查的具体执行。

  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核对《雏鹰企业信息表》《瞪羚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是否一致。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应组织实地检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条件的,应提请第三方评价机构撤销其登记编号。

  3.投诉异议处理

  对被投诉或有异议的企业,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核实并视情况组织实地检查,及时作出处理并报市科技局。对不符合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条件的已入库企业,应提请第三方评价机构撤销其登记编号。

  4.撤销登记编号

  第三方评价机构在“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上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科技局公告其“天津市雏鹰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证书失效。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其中,企业因“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而被撤销登记编号的,当年及第二年不得再次申报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

  5.受理企业申请评价时间安排

  “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全年受理企业申请评价;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月按批次审查一次;第三方机构每月按批次审查、公示、公告一次;市科技局每月按批次打印、发放一次证书。

  三、附件清单

  附件1.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表

           2.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审查表

        3.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复查表

        4.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表

        5.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审查表

        6.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复查表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评价企业应对所提交材料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真实、准确地填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有不实之处,应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申报评价企业在成为“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的注册企业后,愿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电话等方式及时获得相关通知信息,并承诺按要求通过系统完成评价材料的上报工作。

  (三)申报评价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