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天津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财〔2013〕273号)由原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目前已过五年有效期。随着我市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不断深入,相继出台了多项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政策文件,该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财政科研项目管理需要,亟待重新修订。
依据天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等规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修订形成了《天津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管理办法》(津科院所〔2019〕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特点和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主要特点包括:一是新增最新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文件依据,与科技计划管理相统一。二是进一步明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尤其是项目承担单位等项目管理各责任主体的职责。三是新增对项目信用管理和绩效管理的有关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7章27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申请和审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附则等。
三、《管理办法》的职责分工
市科技局为扶持经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持经费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全面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和考评等。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经费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科技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资金的清算等。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对扶持经费项目负有主体责任,要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的内部审计,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自评价,明确绩效目标设置、监控、评价和审核流程,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编制申报具体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条件。
四、《管理办法》的支持范围和方向
扶持经费属于科研开发补助资金,主要支持转制前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资金的退库转制科研院所和归口原市科委直接拨付资金的转制科研院所,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工程技术为目标的应用开发研究工作,以及相关的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
五、《管理办法》中项目申请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的财务机构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必须落实项目计划投入50%以上的自筹资金且应当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科技产业政策和扶持经费支持方向,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六、《管理办法》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中的项目实施内容、资金规模、具体用途、列报科目等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均衡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项管理。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七、《管理办法》中的绩效评价
《管理办法》中明确对扶持经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科技局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动态掌握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八、《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惩戒措施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严禁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除停止拨款、追回已拨款项外,按照有关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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