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科财〔2013〕274号)由原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目前已过五年有效期。随着我市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不断深入,相继出台了多项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政策文件,该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财政科研项目管理需要,亟待重新修订。
依据天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等规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修订形成了《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科院所〔2019〕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特点和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主要特点包括:一是新增最新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文件依据,与科技计划管理相统一。二是进一步明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尤其是项目承担单位等项目管理各责任主体的职责。三是新增对项目信用管理和绩效管理的有关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7章27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申请和审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附则等。
三、《管理办法》的职责分工
市科技局为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全面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和考评等。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科技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资金的清算等。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项目负有主体责任,要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的内部审计,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自评价,明确绩效目标设置、监控、评价和审核流程,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编制申报具体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条件。
四、《管理办法》的支持范围和方向
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市科技局所属科研机构,加强高水平研发创新平台、公益性和专业性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不断完善服务社会和企业的各项功能,加快培育出一批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力的科研院所和科技中介机构。
五、《管理办法》中项目申请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服务相适应的资产、科研队伍、科研投入等基础条件,良好的科研绩效、诚信评价和财务运行状况,具备独立的财务机构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项目符合科研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及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项目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六、《管理办法》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任务合同书中的项目实施内容、资金规模、具体用途、列报科目等要求,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项管理。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七、《管理办法》中的绩效评价
《管理办法》中明确对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科技局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动态掌握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八、《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惩戒措施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严禁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除停止拨款、追回已拨款项外,按照有关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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