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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域创新处 发布时间:2019-07-19 07:12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15年10月,市科委、市财政局出台天津市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6年出台补充通知,进一步扩大创新券支持企业范围。2016年11月,市科委受理了首批创新券兑现,截至2018年累计完成五批兑现,超1000家次企业获得创新券资金兑现。因原文件试行期已满,为更好推动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促进产学研合作对接,进一步优化我市创新券相关工作,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试行情况对原文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共包括三十条具体条款。第一章总则,阐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明确了创新券概念,规定了资金来源以及遵循原则。第二章组织方式,明确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在创新券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管理服务运行依托平台。第三章支持对象,规定了申请创新券企业的条件和纳入支持范围的科技服务类型。第四章服务机构,规定了创新券服务机构的条件和要求。第五章申请与兑现,明确了创新券形式和有效期时限,明确了创新券申请及兑现的运行流程、创新券申请周期以及补贴额度、抽查机制等各项内容。第六章京津冀合作,明确了京津冀三地创新券合作的运行管理部门、服务机构来源及补贴方式。第七章管理服务,强调科研诚信,阐明了企业和服务机构的失信后果;拓展对企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鼓励有条件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区级创新券政策。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及《办法》出台后,原通知和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三、关键问题解读

  (一)申请创新券的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创新券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诚信记录;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在开展科研活动中有对外购买科技服务的需求。

  (二)创新券用于支持企业购买哪些科技服务

  创新券主要支持企业向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所购买服务应直接用于本企业的科研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已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及其他非创新行为,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三)哪些单位可以申请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

  根据《办法》规定,坐落在我市的以下单位,可申请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中央和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具有有效CMA或CNAS资质,能够提供委托检验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

  符合相关行业资质、具备较强服务能力的其他科技服务机构可申请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机构类型和要求由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重点另行公布。

  (四)创新券补贴额度是多少

  创新券每次最低申请补贴额度1000元,同一周期(一般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可多次申请,申请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具体补贴金额按照符合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50%比例核定。

  若合同实际发生金额与预先申请金额发生变化,低于申请金额的,按合同实际发生金额重新核定创新券兑现额度;高于申请金额的,按申请额核定兑现额度。

  (五)企业如何申请和兑现创新券

  创新券采取预先申请、事后兑现的方式。申请、兑现,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查询、信息发布等均依托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在线进行。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六)企业申请创新券兑现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企业申请兑现时,需扫描上传的兑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各项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服务合同;

  2.发票及银行付款凭据;

  3.服务结果证明。研究开发类服务需提供技术报告、技术解决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图等详细技术文件;检验检测类服务需提供检测报告及检测项目清单;科技咨询类服务需提供与合同服务内容一致、能反映咨询服务真实结果的证明文件、报告或相关材料;

  4.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有利于证明服务成效的文件;

  5.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提交的资料。

  (七)京津冀科技创新券合作

  天津市、北京市、河北省三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于2018年7月签定合作协议,共同开展京津冀创新券合作,支持三地企业围绕创新创业需求,跨区域利用科技资源,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三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遴选本地科技服务资源,形成互认的开放实验室目录并发布。对企业跨区域向互认的开放实验室购买服务,由三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各自创新券政策的申请条件,在本地资金总量范围内给予本地企业创新券支持。

  三地首批互认的753个开放实验室目录已在科服网创新券版面公布,供企业查询。

  四、注意事项

  企业、服务机构在创新券申请和兑现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通过隐瞒产权隶属关系、恶意串通、虚构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企业在兑现创新券时须提交诚信承诺书,对填写信息、提交材料等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对于经查实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失信记录。构成违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创新券服务机构对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的企业,须严格按照合同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并在企业申请兑现时提供必要支持。对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拒不配合企业申请兑现者,经查实后不再作为创新券服务机构。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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