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杀手锏”产品认定补贴办法》
(津科规〔2017〕3号)政策解读(已废止)
一、背景依据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到2030年要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主要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不断创造新技术和新产品、新模式和新业态、新需求和新市场。党的十九大又进一步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重要论述,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引导和鼓励科技型企业培育“杀手锏”产品,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品牌影响力,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杀手锏”产品认定补贴办法》(津科规〔2017〕3号)。
二、主要内容
(一)“杀手锏”产品定义
“杀手锏”产品是指科技型企业自主开发并已上市销售的、具备“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特征的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的优质产品。
(二)申报条件
企业条件:
1.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亿元以上;
2.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总收入比重要达到3%以上;
3.掌握申报产品的关键核心技术,拥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4.具有完备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和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较高;具有明确的企业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
产品条件:
1.产品须拥有发明专利或稳定性强的实用新型专利群,且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2.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或者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国内前三位,且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3.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十三五”时期的产业政策,符合当年度产品申报指南;产品须具有执行标准,并通过国家或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国际标准检测组织在中国授权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产品生产制造过程和/或产品本身(材料、结构、器件等)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污染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环境影响的产品,须经治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提供有关环保检(监)测部门、第三方环保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
(三)认定流程
1.企业根据市科委发布的年度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要求自主申报,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说明进行注册、填写申报系统,上传相关附件。
2.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要求,对所辖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市科委推荐。
3.市科委根据年度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4.技术审查通过的企业,自申报系统生成纸质申报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和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指定位置,并提前准备好答辩PPT(15分钟)。
5.市科委委托相关中介部门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天津市“杀手锏”产品拟认定名单,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向社会公示。
6.市科委颁发“天津市‘杀手锏’产品认定证书”。
天津市“杀手锏”产品认定流程图
(四)支持方式及额度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为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经认定的天津市“杀手锏”产品,作为对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市和区财政(或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50%,并通过签订研发合同的方式下达支持资金。但是,对已列入市科委科技领军企业培育重大项目、“杀手锏”产品研发项目支持的申报单位,其所申报的“杀手锏”产品只给予认定,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三、附件清单
(一)经年检的企业最新营业执照(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批准证书及股份构成文件)副本和天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
(二)企业前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销售收入证明、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最新一期的上述报表。(新设立企业可附最新一期的)。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四)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材料,包括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技术转让合同。
(五)前两年产品上缴增值税汇总清单及凭证或其他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六)由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或采用国际标准的认可证明,或采用国家、行业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七)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验)报告。
(八)环保检(监)测部门或第三方环保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
(九)用户意见报告(两份)。
(十)合作协议书:承担单位间有合作协议的必须提供。
(十一)商标证书。
(十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特殊行业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如涉及则需提供)。
(十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如有则提供)。
(十四)其它证明材料: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签订意见书、项目列入国家或地方、部门和本市相关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确认证书或成果登记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选库证明材料;国家及地方各级科技奖励证书;工程技术中心证书、工程研究中心证书、企业技术中心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银行信用评价证明;产品出口合同、产品图片等。(若有,请依次编号附上)。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应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申报单位应仔细对照年度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方可申报。
(三)申报单位应按年度征集通知要求提交相应附件,存在附件不全、权属不清晰、附件材料与申报单位或产品不相关等情况的将予以驳回。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良好,未被纳入市科委失信记录。
(五)申报单位应按年度征集通知中要求的期限提交申请书,逾期的不予受理。
(六)所有附件材料均应原件扫描上传,提交纸件时最好能提供一份原件,如不能,请在复印件上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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