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关于修改《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区域创新处 发布时间:2022-02-15 20:57

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充分发挥其培育孵化效能,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促进我市新动能引育,根据科技部《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以及创新型载体培育行动计划,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出台了《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津科规〔2021〕5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办法》中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1.原《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市科技局负责坐落在各区内天津市市级众创空间(含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备案与绩效评估组织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众创空间进行政策辅导、业务指导,并协助开展市级众创空间备案与绩效评估工作。

滨海新区及其各开发区内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绩效评估工作由滨海新区科技局统筹协调其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备案和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科技局,以市科技局名义统一公布。

2.原《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市级众创空间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绩效评估材料,或提供虚假评估资料的,视为当年评估不合格;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估中涉嫌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全额追回已发放的财政奖励资金,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对于涉及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经区科技局同意因特殊原因仅可申请一次暂缓评估,上一年度评估不合格或暂缓参加评估的市级众创空间参加下一年度评估,不享受市级奖励资金支持。

3.原《办法》第十六条已并入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删除。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