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津科规〔20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前期认真总结以往工作,充分借鉴先进省市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于2023年9月11日由市科技局作为规范性文件印发。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对《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内容进行补充规定。
二、补充主要内容
(一)原《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遵守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及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
现补充为:“在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验收材料”。
(二)原《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必须在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牵头完成项目验收”。
现补充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阶段的主要职责包括:督促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申请材料;负责对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单位审查;按《管理办法》在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配合主管部门实施项目验收工作。”
(三)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验收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通知30日内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提出重新验收申请”
现补充为:“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收到重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一)经核实确因项目单位验收准备材料出现重大失误或者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因故缺席现场答辩,造成项目验收结论和实际完成情况存在重大偏差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报市科技局批准后,可重新组织项目验收。(二)经核实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原则上不重新组织验收。”
(四)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严格执行项目验收回避制度,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声明并回避。验收专家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认为存在回避事由,可提出回避申请”。
现补充为:“项目验收专家回避情形和处理流程。(一)主动回避。项目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应严格执行项目验收回避制度,按照《天津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津科规〔2020〕1号)关于专家回避的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二)申请回避。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收到验收通知后可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将回避专家的名单及回避理由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提交项目管理服务机构。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在收到验收专家主动回避、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申请回避申请后,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回避。对于符合回避情形的,由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在抽取专家时予以排除;对于不符合回避情形的,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管理办法》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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