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我市2024年第一批申请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获得国家高企认定办公告(名单详见附件1)。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制作完成,并发放至各区科技局。
一、时间地点
请相关企业于2024年12月20日前联系区科技局有序领取证书(各区科技局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二、所需材料及要求
1.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领取回执原件(见附件3)及领取人身份证原件;
2. 滨海新区企业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领取证书;其他各区企业需提交一份纸质申报材料,要求详见2024年5月31日市科技局政务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https://kxjs.tj.gov.cn/ZWGK4143/TZGG2079/202405/t20240531_6638816.html),由所在区科技局汇总后于12月30日前提交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三、工作提示
市高企认定办未指定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任何机构不得以市高企认定办或市科技局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服务。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有关要求配合市高企认定办及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2.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4.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智能科技处卢姗、甄晓阳,联系电话:022-58832971、022-58832916
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产业创新研究部闵珊,联系电话:022-24434608
附件:
1. 天津市认定机构2024年认定报备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
2. 各区科技局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3.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领取回执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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