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公告
来源: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 发布时间:2023-03-24 14:27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等文件要求,市科技局对超过合同执行期6个月未完成验收的计划项目负责人、未结项计划项目中项目负责人被纳入一般失信记录名单比重超过10%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进行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已按相关要求对涉及失信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科研失信行为告知,并发放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决定书。

由于部分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项目负责人、第一承担单位无法邮件送达告知文件,现对该批项目负责人、第一承担单位科研失信行为进行公告(具体项目详见附件)。相关负责人及单位如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公告期满后,市科技局将相关项目负责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分别采取3年内2年内禁止申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处理措施,并纳入计划项目一般失信记录名单

相关项目负责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切实强化科研诚信意识认真履行项目合同约定,对失信行为给予整改;处理处罚期满未完成整改的,处罚期将限延长至整改结束。

联系方式:

高新技术处 022-58832971

生物医药处 022-58832975

科研诚信政策咨询 杨金莉 022-24436741

附件:科研失信行为公告名单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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