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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试行)
津科综[2004]28号
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04-02-27 10:38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含课题,下同)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保证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估,是指市科委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从现有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项目评审,是指市科委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召集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以及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含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下同)。
  第四条 市科委负责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
  第五条 项目评估或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市科委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


  第六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即市科委评估组(由综合计划处、监察室、相关业务处和条财处派员组成)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一)工作职责
  了解项目和项目评估情况,代表市科委评估工作组协调和处理专家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监督中介机构是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中介机构提出警告,监督评审过程中专家的客观公正性,对违反纪律的专家提出警告,并向有关领导反映评估评审中的违纪情况,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对于评估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必须在报批时予以说明。
  (二)纪律规定
  1.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2.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3.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在评估期间发表具有引导性和倾向性意见的言论,不得伪造或涂改评估报告;
  4.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5.不得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 确意见;
  6.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7.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8.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三、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


  第七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一)工作职责
  为评审专家提供有利于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氛围,完成市科委要求的项目评估任务;监督市科委有关人员是否遵守了相应的纪律,专家是否遵守了相应的承诺和纪律,对违纪人员和行为予以制止,劝阻不改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其违纪行为。
  (二)纪律规定
  1.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项目申报材料,或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2.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3.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4.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5.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6.不得伪造或涂改专家咨询意见表,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引用专家对项目的评价结果时,必须与专家咨询意见表中的评价结果保持一致;
  7.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8.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与项目申报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需事先向市科委作出申明,经市科委同意,才能参与项目的评估工作,并要在该项目评估报告相应位置上注明。若未事先申明或注明的,拟相关项目的评估结果无效,或取消项目评估资格论处。

四、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


  第八条 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一)工作职责
  在评估机构的组织下,对通过技术性审查的专项内所有项目进行评估。专家在开始项目咨询活动之前,应仔细阅读相关专项、工程或重点基金项目的指南内容说明及评估标准;在认真研究评估材料的基础上,应本着对天津市和申报单位负责的态度,依据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及对项目的了解,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估,在参加评估机构组织的专家评估会上,积极陈述自己意见,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质询答辩,独立对项目进行评价打分,并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填写在咨询表中。如需对已打分数或评估意见进行修改的,要求专家本人在修改处签名。
  (二)纪律规定
  1.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如需要申报单位补充材料,可向评估机构提出,由   评估机构通过市科委有关部门向申报单位索要;
  2.不得自行更换其他专家,评估专家如因故不能参加评估会议,应及时告知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组人员;
  3.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每位专家应对评估的项目独立进行判断,自主决定评判等级和项目排序;
  4.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5.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技术、经济、商业秘密,专家应自觉维护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对申报单位的各种信息及与评估相关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6.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7.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五、项目推荐者


  第九条 项目推荐者,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 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
  (一)工作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人选,做好推荐项目和人选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推荐材料真实、可靠、有效;对项目实施情况加强监督,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如发生承担科研项目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市科委计划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有义务积极配合评估评审的组织者处理好与评审工作相关的异议、举报。
  (二)纪律规定
  1.不得歧视潜在项目申请者,故意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2.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3.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4.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六、项目申请者


  第十条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一)义务与责任
认真、全面、真实、规范地填写科技、经济可行性报告、编制项目预算和相关附件及附表,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和材料;严格执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所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积极配合评估评审的组织者处理好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异议、举报。
  (二)纪律规定
  1.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2.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3.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4.不得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推荐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5.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6.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七、回避


  第十一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的回避,是指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同某一参评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这一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公正进行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专家抽取、现场评估评审活动、争议处理等项工作。
  (二)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
  1.与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譬如,是项目承担人之一的,或与项目申报人有矛盾和成见、可能影响公正评估评审的;
  2.与该项目申报人是近亲属的(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与项目申报人有其他关系的(指上述人员的导师、同学,表亲等)。
  (三)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本人,在评估过程中了解到具有回避的情形后,一般应在项目评估评审开始之前,立即提出回避申请。
  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申报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申报人也没有提出回避申请的,市科委及其评估组应当决定其回避。
  (四)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市科委决定;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的回避,由市科委评估组决定。

八、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科委法规处、综合计划处、条财处和监察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四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参与评估评审现场的评审活动,对评估工作人员及专家的评估结果进行临时性封存;听取评估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参加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受理申请申诉、信访和举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其他适当方式。

九、罚则


  第十五条 市科委项目评估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评估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估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一的。
  第十六条 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或者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委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七条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委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并记入评估专家诚信档案3年;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一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一的。
  第十八条 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委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市科委进行举报和投诉。市科委监察室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
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 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应当严格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十、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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