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科委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根据我委科技专项工作的管理需要,现将《天津市科委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必要修订,并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天津市科委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各专项科技工作的开展,使科技专项经费合理、有效地加以运用,特修订本办法(《天津市科委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津科发财字[2001]第229号)。
第二条 科技专项经费是指由科技三项费用、科学事业费预算安排的有关专项科技工作使用的经费。
第三条 委内有关主管部门,按专项科技工作的要求申报经费预算。将预算管理、过程控制、财务核算、审计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科技专项经费实行有效管理。
第四条 科技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必须实事求是,明确细化。
第二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每年年初由委综合计划处根据各部门专项工作计划提出全委年度科技专项经费预算的意见,并征求委办公室、条财(审计)处的意见。
当年科技专项经费预算经委主任同意,并征求市财政意见后,经委办公会批准,由综合计划处批复委内有关主管部门,直达年度专项科技工作计划和年度部门科技专项经费预算指标,同时抄送委办公室、条财(审计)处。
第六条 承担专项科技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下达的年度专项科技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指标,按《……科技专项经费支出预算表》(见附件)要求编制具体经费支出预算计划,同时按照工作事由撰写《……科技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编制说明》(提纲附后),一并送委条财(审计)处审核。
部门科技专项经费预算平衡公式为:
当年预算额=上年结余数+当年新增数
原则上要求当年预算当年基本支出完毕。
第七条 《……科技专项经费支出预算表》、《……科技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编制说明》经条财(审计)处审核后,由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分管委领导审定,经委主任批准后实施。
经委主任批准的《……科技专项经费支出预算表》(附编制说明),由有关主管部门送委办公室控制支出,同时抄送综合计划处、条财(审计)处备案。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科技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及其他费用。
(一)公务费指用于组织和管理专项科技工作及其相关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邮电通信费、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二)业务费指在开展专项科技工作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项目评审费、咨询费、资料费、印刷费、编辑制作费、稿费、成果奖励费、院士遴选费、专家津贴费、学术交流费、参展费、成果公告费等。
(三)其他费用指上述范围以外的专项活动相关支出。
第九条 科技专项经费不得开支设备购置费,如:消费类电子设备、办公设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
第四章 经费支出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经费支出的审查。委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负责对有关主管部门发生的拟报销票据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支出内容、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重点审查与委批准的科技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的一致性;支出票据的合规性等。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科技专项经费的支出须与其预算计划相一致。办理时,经办人员须先将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的有关票据送委办公室(财务室)审查,并填写《天津市科委科技专项经费报销审批表》(见附表)。委办公室审查无误,在报销审批表审核处签字,再由有关主管部门报有关分管委领导批准后,由委办公室办理报销事宜。
第十二条 科技专项经费单项支出在3000元以上的,采购或委托加工及其代理业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应签订合同或委托加工及其代理业务的协议书,经有关分管委领导批准后,送委办公室作为办理科技专项经费报销手续的附件。同时一并抄送综合计划处和条财(审计)处。
第十三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科技专项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机构进行的,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受委托机构,并在与其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委托任务和经费。
在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书前,送条财(审计)处审核,由各主管部门报有关分管委领导审批,送委办公室(财务室) 办理有关支出手续,并抄送综合计划处、条财(审计)处备案。
委托合同或协议书签订时,须将具体经费预算明细作为合同或协议书的重要附件一并订立。
第十四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年度科技专项经费预算,在年度执行过程中该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区别情况,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科技专项经费支出超过年度经费预算指标,需要追加专项经费的,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事前按照科技专项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报批。
(二)科技专项经费单项支出幅度在年度预算内出现调整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以文字形式提出,报有关分管领导审批, 由委办公室监督执行,并抄送综合计划处、条财(审计)处备案。
(三)科技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单项支出发生项目及其他重大调整时,由有关主管部门商综合计划处提出意见,有关分管委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委主任审批,并抄送综合计划处、条财(审计)处备案。
第十五条 科技专项经费支出时,应按事由单独报批。单项支出在报批时不应留有预算缺口或任意超支。
第五章 经费决算的编制
第十六条 委办公室每季度会同各主管部门编制部门报送有关分管委领导,并抄送综合计划处、条财(审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时,各主管部门会同委办公室,据实编制《……科技专项经费决算表》(见附表)和《……科技专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提纲附后),并附有关科技专项工作完成情况总结,送综合计划处、条财(审计)处,条财(审计)处根据上述部门材料编制全委年度科技专项经费与执行情况报告,一并报送委主任审批,经批准后送有关分管委领导、综合计划处、办公室备案,并作为编制下年度部门经费预算和开展科技专项经费年度审计的依据。
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科技专项经费由委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市财政局要求,设立专项账薄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与约束机制。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经费的审核工作,完善和认真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支出标准,做到审批手续完备,报销凭证合规,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严禁非财务人员办理财务事项。全部收支均要在财务账面予以反映。委办公室要定期与专项科技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员核对收支,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各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各科技专项工作的管理,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科技专项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机构进行的,在有关机构实际支出时不得再发生分包和转包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委条财(审计)处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定期对科技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年鄉时对科技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委主任。审计报告经批准后送有关分管委领导、综合计划处、委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作为进一步完善管理,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的参照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综合计划处、办公室、条财(审计)处,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凡违反预算管理关财务规定非法支出;截留、转移或挪用经费;报销凭证不合规;财务决算数据不实或有其他问题的,将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科委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津科发财字(2001)第229号]同时废止。
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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