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同意
政策性担保资金向天津科融担保有限公司等
3家融资担保机构出资的通知
天津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
按照《天津市科技型企业政策性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金〔2016〕111号)有关规定,经材料初审、尽职调查、专家会评审、联席会审议、资产评估等程序,同意由天津市科技型企业政策性担保资金向天津科融担保有限公司出资10000万元,出资后占股比例49.83%;向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出资10000万元,出资后占股比例31.39%;向天津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资4000万元,出资后占股比例17.79%。为加强政策性担保资金管理,确保出资按规定用途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并履行出资人义务
天津市科技型企业政策性担保资金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作为资金受托管理机构,你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与3家担保机构办理有关出资入股手续,签署相关出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并加强出资后的日常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为保障出资人的相关权利,你中心应向所出资的公司制担保机构推荐1名董事,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向事业单位性质担保机构派遣1名观察员,掌握机构动态。
在出资入股三家机构后发生任何纠纷的,授权你中心以自身名义直接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你中心可直接作为原告/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参与诉讼或仲裁。在进行上述活动过程中,你中心可自行委托律师代表你方参与诉讼或仲裁。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你中心应要求所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包括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预算报告和重大事项随时报告等制度,及时向你中心报告有关情况。你中心应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已出资融资担保机构有关情况,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三、明确资金使用方向
你中心应与出资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出资应用于融资担保机构主营业务。融资担保机构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出资不得用于从事自营贷款。
四、约定退出条件
你中心应与所出资的担保机构约定投资退出条件。如发现出资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融资担保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连续两年或累计五年服务科技型企业占比不足60%、连续两年或累计五年低于投资协议约定的额度、连续两年平均担保代偿率超过10%等情形,你中心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及时退出投资。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