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科研院所社会公益性工作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研院所:
为提高天津市科研院所社会公益工作的开展,加强科研单位公益工作建设,促进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规范公益性工作经费管理,根据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通知》和《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市科委、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天津市科研院所社会公益性工作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科研院所社会公益性工作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科研院所社会公益性工作面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研院所社会公益工作的开展,加强科研单位社会公益工作建设,规范公益性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的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其年度预算总额,根据我市科研院所开展社会公益工作合理需要和财力可能,市科委、市财政局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国家和我市的科技政策,遵守相关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重点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专项经费支持方向
专项经费主要支持我市公益型科研院所(包括转制院所中公益性工作部分)开展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产品计量检测、劳动卫生案例保护、科技信息(包括科技期刊)资源建设、社会公用事业发展研究等领域的社会公益性工作。
第五条 专项经费支持方式
专项经费按照单位承担的社会公益性工作和任务,采取项目补助和经常性公益工作专项补助两种方式进行。其中,对项目的补助,在项目管理和预算上要参照国家课题制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
专项工作经费支出管理,参照国家课题制管理的要求进行。支出范围包括:
(一)人员费,指单位从事专项公益工作的人员费用。单位有事业费人员经费拨款的,其人员费按国家和我市规定只补助差额总分,没有 事业费拨款的(包括转制院所),人员经费预算占专项工作经费总预算比例不得超过15%。
(二)仪器设备购置费,指完成专项工作任务所需的仪器设备的购置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运输、安装、保险、零星土建支出。
(三)维修改造费,指进行专项工作进行的办公室、实验室等维修改造支出,包括办公设备和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能源材料费,指进行专项公益工作任务中所需的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五)资料费,指进行专项公益工作任务中发生的资料费、软件购置费和印刷复印费。
(六)外协费,指进行专项公益工作任务中委托外单位进行外协加工、测试、化验等发生的费用。
(七)差旅费,指进行专项公益工作任务中与之直接相关的外出调研、考察、采购等发生的费用。
(八)其它费用,指除上述费用外,发生的与专项公益工作任务有关的其它直接业务支出。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申报
(一)申报单位须等于每年六月底前,将下年度申报专项经费所需的详细资料报送市科委。
(二)申报须提供的资料包括:《天津市科研院所社会公益性工作专项经费的申报书》、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和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项目的审批
(一)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专项工作和任务所需预算提出意见。市科委根据审查和评估意见进行综合平衡,会同市财政局审定专项经费支持的单位及预算。
(二)市科委根据审定的专项公益性工作任务及其预算,下达《天津市科研院所社会公益性工作专项经费的任务书》,并据此进行工作任务考核和经费使用情况检查。
(三)经批准的专项工作任务及其预算一般不做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
专项经费预算确定后,由市科委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专项经费通知,将资金拨付承担单位。
第十条 承担专项工作的单位对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根据《天津市科研院所社会公益性工作专项经费任务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用途专款专用。
(二)单位的财务部门对专项经费要加强核算和日常财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单位按要求接受市科委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
(四)承担单位要及时向市科委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一)市科委、市财政局对专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二)对弄虚作假、挪用、占用、挤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市科委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视情况采取取消单位以后年度专项经费申报资格的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