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科委(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市科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定了《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范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范围:本市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项目。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工作。
第四条 鉴定内容:
(一) 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范围;
(二) 项目是否属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三) 研究开发项目的人、财、物投入是否合理;
(四) 项目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五)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已列入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的项目视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范围。税务机关对其人、财、物投入或其它事项要求企业提供鉴定意见,按本办法鉴定。
第六条 鉴定程序和方式
(一)提出申请。收到税务机关《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意见的通知》(见附件一)的企业,向市科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意见的通知》。
2.《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9. 列入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的项目,需提供立项证明材料。
(二)组织鉴定。市科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三)鉴定方式。根据项目预算或实际发生费用的数额采用不同的鉴定方式。
单个项目预算或实际发生费用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原则上由专家组依据申报材料鉴定。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
50万元以上的,申请单位应当答辩,视情况可前往申请单位现场考察、测试。
申请单位同时要求鉴定多个项目的,将多个项目的预算或实际发生费用相加后,按以上标准掌握。
以上金额均不含列入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财政投入部分。
(四)出具鉴定意见。
1.中介机构综合专家意见,编制《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见附件三)一式三份,报市科委审核盖章。
2. 《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一份由市科委留存,一份由企业留存,另一份与企业的其他申报资料(一套)封装后,由企业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鉴定专家组一般由三至五名技术、管理、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不少于二人。
第八条 鉴定专家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鉴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将在鉴定中受到保护,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市科委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