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文件和《天津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规定》津民社团字〔2002〕121号文件实施以来,我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了较快发展。依照《行政许可法》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原则”的规定,为了方便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促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领域,限定为自然科学和以自然科学为主的交叉学科领域的科学技术活动,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活动。其中技术咨询是指对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等。主要从事社会科学领域研究、咨询与服务活动的单位,不属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领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取得行业许可的,应事先到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行业许可手续。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查工作,分市、区(县)两级审查。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的,由市科委审查;开办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各区(县)科委负责审查。审查通过的民办非企业,到相关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