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文化厅(局),各驻外使馆、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文化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办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公安、文化等部门应按照《办理程序》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外国人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未按《办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入境及不按工作证明所列事项从事短期工作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将按非法就业查处。各部门要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强化信息沟通,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外国人提供便利。
《办理程序》自 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部门抓紧做好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中英文)和外国人短期工作信息表、外国人演出信息表电子模板另行发放。
附件: 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