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合〔2017〕64号)后评估工作报告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市科技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合〔2017〕64号)进行了后评估,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一)评估对象
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对象为《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合〔2017〕64号)。该文件于2014年1月26日以市科委文件印发。
(二)评估目的
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技术性、绩效性六个方面标准,对《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合〔2017〕64号)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评估,总结分析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判断是否实现了制定目的,是否需要继续施行、修订或者废止。
(三)评估过程
本次后评估工作采取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自行评估的方式,由市科技局合作交流处牵头负责,于2024年12月18日至24日期间,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工作需要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
二、评估工作意见
(一)合法性评估意见
《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合〔2017〕64号)的制定,主要依据了《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等文件,履行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规定程序,总体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直接冲突,符合合法性标准。
(二)合理性评估意见
该文件结构划分合理,各章节(或条款)形成了具有内在联系的、层次分明的有机整体。经评估,本办法整体合理。
(三)协调性评估意见
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一致认为该文件的职责明确、协调性强。
(四)可操作性评估意见
经评估,该文件制定的具体措施符合工作实际、易于操作、便民高效。
(五)技术性评估意见
该文件内容逻辑结构严密、文字表述准确,自施行至今未发生因文件表述产生的异议。
(六)绩效性评估意见
该文件施行以来,对提升我市国际科技合作质量和水平,推动长效国际科技合作机制建设、规范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等到了较好的积极作用,相关问题得到了有效改善。目前暂未发现问题。
三、评估结论
从总体上看,《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合〔2017〕64号)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实施效果显著,实现了预期目的,应予继续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