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
联合基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组织实施与管理,制定本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组织实施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联合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联合基金是指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与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或由联合资助方单独出资,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基金,包含社会力量捐赠而设立的联合基金。
联合资助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三条 联合基金旨在发挥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原始创新、协同创新,培养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推动我市相关领域、行业、区域原始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 联合基金是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按照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运行方式和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联合基金的设立与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需求牵引、聚焦前沿、开放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联合基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实施,由联合资助方提出申请,经协商一致后,与市科技局签署联合基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明确资助领域、出资额度、项目设置、运行机制、合作期限等内容。
第二章 职责设置
第七条 市科技局在联合基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相关支持政策;
(二)制定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联合资助方在联合基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项目指南建议;
(二)按约定额度提供资助资金;
(三)配合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九条 对年出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实缴到位额)的联合资助方可给予基金冠名权。
企业出资设立联合基金的支出,可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税收政策优惠。
第十条 联合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市科技局与联合资助方共同研究决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联合基金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市科技局结合预算安排可与联合资助方联合出资。市科技局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五分之一。鼓励联合资助方单独出资。联合资助方每年投入资金应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与联合资助方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后,设立相应联合基金(区域联合基金、企业联合基金、领域联合基金等),原则上命名方式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专项”。
第十三条 联合基金主要用于联合基金项目资助费用。联合基金项目采取经费“包干制”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由于立项数未达预期形成的结余资金、在项目过程管理中产生的退回资金、以及协议终止后的结余资金等,原则上由市科技局统筹用于联合基金项目资助。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联合基金项目主要分为青年项目、面上项目、重点项目等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联合资助双方可协商确定其他项目类型。
第十六条 联合资助方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研究领域,并结合领域、行业、区域创新发展需求,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市科技局围绕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我市部署要求,根据合作协议及联合资助方的年度项目指南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联合基金项目申报人的申报条件应符合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条件、联合基金申报指南及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联合基金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成果报告等),中文标注“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资助项目(任务合同书编号)”,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Joint Funds of the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Tianjin(No. )”,其他语种参照翻译。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项目验收时相关研究成果不得计入项目完成指标。
第十九条 联合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情况下,联合基金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或年度项目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联合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科技安全和科研伦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