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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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天津海关 市税务局印发关于核定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568805/2022-000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科院所〔2021〕165号
主    题 :
科技工业信息化\科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天津海关 市税务局

印发关于核定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

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名单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天津市科学技术局等5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核定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核定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

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

名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以下统称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的名单核定,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科研院所

第三条   我市所属科研院所(含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是指经市或区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主要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发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含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申报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应向举办部门(单位)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本院所有关职责、机构、编制文件、章程等材料,经举办部门(单位)初步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海关等部门核定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含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名单。核定结果由市科技局函告天津海关,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抄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第二章 转制科研院所

第六条   我市所属转制科研院所是指在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天津市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25号),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院所,申报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科研院所转制的相关政策依据及发生更名、隶属关系变更等情况的证明材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海关等部门核定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院所名单。核定结果由市科技局函告天津海关,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抄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第三章 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第九条   享受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科技部和市科技局规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条件:

(一)经市或区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市科技局认定且在资格有效期内的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海河实验室等;

(三)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四)具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设施和人才团队。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市科技局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海关等部门核定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结果由市科技局函告天津海关,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抄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第四章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第十二条   享受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符合科技部和市科技局规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申报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机构登记证书、资产证明、人员名单及人员劳动合同等申请材料,经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海关等部门核定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结果由市科技局函告天津海关,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按照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上述机构免税进口商品范围,按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执行。

第十六条 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更名、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相关单位免税资格,并将核定结果函告天津海关,抄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并报送科技部。对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机构在函中注明停止享受日期。

第十七条 符合免税资格的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核定的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八条 上述机构在免税资格核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科技局查实其不宜适用进口免税政策后,将有关情况函告天津海关,抄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自函告之日(含)起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以后,有关机构向海关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且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应补缴税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