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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津科农〔2018〕63号)—解读
来源:农村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8-06-14 03:32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精神和《“十三五”农业农村科技创新规划》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号),进一步加快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对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规模化应用,市科委会同市农委共同制定了《天津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一、编制背景与需求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经济也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有力推动了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方式转变、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的新时期。

  园区发展既存在诸多有利条件和机遇,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必须更加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创新驱动、内生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园区发展提供了新动源,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园区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实行乡村振兴战略为园区发展带来新机遇。因此,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按照十九大提出的战略目标,牢牢把握战略机遇,乘势而上,推动园区发展迈上新台阶。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园区的作用,推动构建农业科技园区体系,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科技部等部门出台了《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科发农〔2018〕30号)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8〕31号)。

  按照国家的部署要求,市级农业科技园区是构建农业科技园区体系的基础,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工作,促进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依据

  《天津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是《科技部 农业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中国科学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国科发农〔2018〕30号)、《科技部 农业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中国科学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8〕31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对我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工作的部署要求。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制定的目的、依据和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主要是明确市科委、市农委在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和管理的职责;

  第三章申报与审核,主要是明确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申报及认定的条件、材料、程序等;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主要是明确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动态管理、考核评估、组织验收等工作及管理责任;

  第五章验收,主要是明确对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的验收管理;

  第七章附则,主要是解释条款和有效期等。

  四、实施有效期

  《天津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于2018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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