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科委、区农委,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号),以及《科技部 农业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中国科学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8〕31号)精神,推动我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市科委、市农委制定了《天津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8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对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规模化应用,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8〕31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津市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市科委批准建设的市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农业科技园区是在划定的农业优势区域内,集聚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现代农业生产要素,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引领,以机制体制创新为动力,突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在区域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中发挥重要示范作用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农业科技企业集中区。
第二条 园区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将园区建设成为我市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展示示范基地、现代农业新兴产业孵化基地、农村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基地和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基地、职业农民培训基地。园区建设要带动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有效模式和科技支撑。
第三条 园区建设按照统筹规划、重点建设、集成资源、创新发展的思路,基本覆盖我市主要农业功能区和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层次分明、功能互补、带动性强、效益突出的全市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和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审批、建设、管理和验收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委联合市农委加强对园区建设工作的统筹指导,定期协商推动。市科委负责园区日常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科委聘请相关领域专家,为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过程监管、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处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从严控制,避免同质化建设;
(二)园区要有明确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较完善的配套政策,体现区域农业发展方向,园区内农业结构合理,符合生态环保绿色要求;
(三)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园区建设规划经处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四)园区要具有较好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设施条件和较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具有一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具有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五)园区要有明确的标识,名称中应含有区域和产业特点。
第八条 园区申报程序:园区所在的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园区建设单位等开展申报工作,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推荐报送市科委。
第九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天津市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天津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3);
(四)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条 园区申报论证与审批
(一)市科委常年受理园区的申报,定期组织开展园区的审查认定。
(二)市科委在收到园区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会议评审或材料评审等方式,对园区的规划设计、实施方案、现实基础等进行论证和评审。
(三)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发文正式批准园区建立。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园区申报单位须按照论证评审通过后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须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审议通过,报市科委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农业高新技术孵化、成果转移转化等。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整合本区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园区发展。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园区发展操作性强的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园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要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着力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要强化一二三产实质融合,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要着力建设“星创天地”,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第十四条 各市级农业科技园应认真填报发展情况统计数据,宣传报道发展成效。每年3月底前,各园区应通过区级科技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到市科委,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与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十五条 农业科技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市科委定期对市级农业科技园区进行评估,对建设较好的予以激励,对不符合标准的予以撤销。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六条 园区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满后,根据园区所在区的验收申请,市科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建设期满的园区进行考核验收。结合年度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结果,经综合评议后认定是否通过验收。
不能按期参加验收的园区,应提前半年由园区建设单位通过区级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市科委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
1.天津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参考格式)
2.天津市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参考格式)
3.天津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