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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试行)》(津科规〔2018〕4号)政策解读(已废止)
来源:发展计划处 发布时间:2018-07-09 02:39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49号)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津党发〔2018〕17号),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着力加强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和认定,引导全市科技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市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津科规〔2018〕4号)。

  二、主要内容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技领军培育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2亿元(含)以上。科技领军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5亿元(含)以上。

  2.申报企业上年度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须不低于3%。

  3.申报企业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具有一定增长性(正增长)。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1/2×(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1。如企业注册成立未满3年的按实际年限计。

  4.申报企业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5.申报企业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

  6.申报企业须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合理的成长规划。

  7.申报企业须有实施项目的重大需求、条件和能力,通过项目实施,综合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8.申报企业近三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申报流程

  1.企业根据市科委发布的年度征集通知要求自主申报,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说明进行注册、填写申报系统,上传相关附件。

  2.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征集通知要求,对所辖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市科委推荐。

  3.市科委根据年度征集通知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4.技术审查通过的企业,自申报系统生成纸质申报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和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指定位置,并提前准备好答辩PPT。

  5.市科委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拟认定名单,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向社会公示。

  6.市科委颁发“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认定证书。

  (三)支持办法

  对于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不超过500和3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50%。经我市培育后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的,通过品牌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市财政资金支持。

  (四)管理

  1. 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R&D经费内部支出、利润、有效知识产权、创新平台建设、人力资源状况等企业创新发展综合情况,通过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报送市科委。连续两年发生主营业务收入低于5亿元或2亿元、主营业务收入负增长、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低于3%等情况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2.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认定资格,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况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附件清单

  (一)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重大项目申请书或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品牌战略实施方案。

  (三)企业近三年(不含申报当年)填报的107-1、107-2、101-1统计报表(企业注册成立未满3年的按实际年限计)。

  (四)企业获得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及知识产权授权证书、生产批文等。

  (五)企业与产品采用标准以及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包括采用标准名称、标准编号、主要内容等,涉及特殊行业认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等。

  (六)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情况及相关文件、证书等。

  (七)企业科技创新情况及相关文件、证书等。

  (八)企业人力资源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发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占比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九)企业创新文化、人才评价体系及创新激励机制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十)企业信誉、荣誉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十一)其他材料。

  备注:1-3项材料为必备材料,其他材料由申报单位视各自情况酌情提供,评审专家将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佐证材料予以评审,无相关佐证材料的,专家评审时将不予确认。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应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申报单位应仔细对照年度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方可申报。

  (三)申报单位应按年度征集通知要求提交相应附件,存在附件不全、权属不清晰、附件材料与申报单位不相关等情况的将予以驳回。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良好,未被纳入市科委失信记录。

  (五)申报单位应按年度征集通知中要求的期限提交申请书,逾期的不予受理。

  (六)所有附件材料均应原件扫描上传,提交纸件时最好能提供一份原件,如不能,请在复印件上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骑缝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