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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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568805/2020-0072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科规〔2018〕4号
主    题 :
科技工业信息化\科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49号)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津党发〔2018〕17号),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着力加强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和认定,引导全市科技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现将《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支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8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49号)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津党发〔2018〕17号),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着力加强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和认定,引导全市科技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委负责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认定管理。经认定后,由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第三条 申请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技领军培育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2亿元(含)以上,科技领军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5亿元(含)以上。

  (二)申报企业上年度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须不低于3%。

  (三)申报企业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具有一定增长性(正增长)。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1/2×(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1。如企业注册成立未满3年的按实际年限计。

  (四)申报企业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五)申报企业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

  (六)申报企业须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合理的成长规划。

  (七)申报企业须有实施项目的重大需求、条件和能力,通过项目实施,综合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八)申报企业近三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条 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

  市科委发布公开征集通知;企业按照要求在线填写申报系统,准备相关材料;经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科委审查后,企业从申报系统生成纸质申报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和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市科委。

  (二)评审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

  (三)认定与发布

  1.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提出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科委颁发“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证书。

  第五条 对于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50%。经我市培育后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的,通过品牌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市财政资金支持。

  第六条 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R&D经费内部支出、利润、有效知识产权、创新平台建设、人力资源状况等企业创新发展综合情况,通过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报送市科委。连续两年发生主营业务收入低于5亿元或2亿元、主营业务收入负增长、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低于3%等情况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七条 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认定资格,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况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