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加快引进培育、发展壮大一批产业技术研究院,对于完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打通科学研究与产品开发之间的通道,推进战略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8〕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制定了若干扶持产研院快速发展的专项政策举措。为贯彻落实好《若干意见》精神,市科委认真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7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总则、申请与认定、绩效考核与管理、附则等四个部分。
总则部分明确了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定义,以及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申请与认定部分面向的对象是申请认定的单位,明确了申请条件、申请及认定程序、议定事项、认定有效期等事项;绩效考核与管理部分面向的对象是通过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明确了绩效考核方式、主要内容、绩效考核程序、重大事项变化报告、取消资格、参与认定与考核机构和人员行为要求、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出具中介机构条件等事项;附则部分对办法规定了解释部门和实施优化完善等事项。
三、对关键问题的解读
(一)哪些类型的单位可以申请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单位必须为独立法人组织,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等非法人机构不在申报范围内。申请单位应建立了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管理体制,行政、人事和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具有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开放的引人用人机制、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二)哪些领域的单位可以申请产业技术研究院
产业技术研究院作为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是产研院必备的功能之一。《办法》对产研院的研发活动领域进行了规定:符合我市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研发活动需聚焦创新链后端,以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商品化阶段的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
(三)新组建的单位是否可以申请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
《办法》规定,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单位才可以申请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除了在注册时间方面的要求外,《办法》还规定申请单位在知识产权、研发条件、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须达到相应的条件。
知识产权:获得对其研发活动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研发条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员工总数20%;已入驻1个以上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人才团队;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经济社会效益:上年度收入总额1000万元以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和股权投资收益合计占总收入(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的70%以上;近两年新增注册在天津市的衍生企业数量达到2家(含)以上。
(四)如何申请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
产业技术研究院每年集中认定一批,市科委发布征集通知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按照要求填报申请材料,并提交至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各科技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后,提交至市科委。市科委根据《办法》规定组织相关审查和专家评审。评审后,市科委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认定通过,颁发认定证书。
(五)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绩效考核的关系
申请单位被认定为产业技术研究院后,接受市科委的绩效考核与管理。绩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制度,每年针对产研院上年度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衍生孵化、创新人才/团队集聚、运营管理等创新发展情况以及对地方经济的贡献进行考核。
(六)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的有效期
根据《办法》规定,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有效期为3年。已认定的产研院,在有效期内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取消产研院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起享受的资金支持:(1)在申请认定及考核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3)未参加年度绩效考核或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七)经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可以获得哪些支持
申请单位通过认定后,在认定有效期内,可享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8〕24号)中制定的专项扶持政策。其中,绩效考核奖励部分,需在年度绩效考核后,依据考核结果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特殊情况(特别优秀的)可突破奖励补贴上限。年度绩效财政奖励资金用途由产研院自由支配。
四、注意事项
申请单位在申请认定的近两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申请单位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不受理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请。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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